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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典先生千古

来源:毕业论文_论文题目 时间:2019-12-31

先生千古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著名法学家潘汉典先生因病于年10月26日凌晨5时41分逝世,享年98周岁。

潘汉典先生千古!

附:潘汉典先生生平年谱

年12月3日(农历十月二十四日)潘汉典先生(号宗洵)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父亲潘澄修,号海秋,清末毕业于广东法政学堂。初在汕头任检察官,由于痛恨当时贪贿横行的官场,不久便离职在汕头当律师。好读书,收藏有文史哲等方面的古书和新书,自命是“为正义与人道而奋斗”,曾被推选为汕头市律师公会会长。母亲商德如,在家操持家务。

年7岁入汕头市“广州旅汕小学”,在家自修《左传》等中国古籍。

年11岁父亲病故。迁回广州并考入广州培正中学(原海外华侨捐资创办的学校,属基督教教会学校)附属小学,于年毕业。

年13岁入广州培正中学。自修东汉哲学家王充的《论衡》等书籍,景慕先贤并培育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怀疑精神。

年17岁抗日战争爆发,学校停办。全家迁居香港,在家自学。

年18岁广州培正中学迁往澳门,入澳门培正中学复学并寄宿在学校。

年20岁6月从培正中学毕业,获学校为纪念已故校长黄启明而设的特别奖——“学业成绩最优奖”和“社会科”(即历史和地理两科)、“国文科”等分科奖。7月,在父亲故友感佩父亲生平道义承诺予以经济资助的前提下,考入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年21岁暑假期间曾与同班同学程筱鹤代表东吴大学参加全国大学成绩竞赛国文科的复赛,费青教授时任法律系主任和年级导师。

年22岁母亲病逝于香港,“遗命续学”。面临学费无着而停学之际,费青教授希望复学并表示学校可设法帮助。从大学第二年第二学期起,依靠学校助学金维持和完成了大学学业。为维持生计,曾在上海“春晖中小学”兼职作文和图画课教师。

年23岁以“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初探”一文参加悬赏学术论文,获上海等地大学组第一名。除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如专业课和英语课)外,选修了法、德、日等外国语课程。被同学推举,担任东吴大学届毕业生杂志《东吴法学院年刊()》的总编辑工作。

年24岁发现日本法学家江家义男翻译、日本早稻田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苏维埃刑法和劳动改造法典》,译为中文。以毕业论文“苏维埃刑法和劳动改造法”获学士学位。8月,为维持生计入上海中南银行(后合营联合银行)信托部等部门任职员,至年。

年25岁时任西南联大教授的费青教授经常寄信,鼓励从事学术研究。购得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年版《法理学》(Jurisprudence),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于年1月译完,约17万字。

年26岁上海东吴大学法学研究所复办。与大学同学程筱鹤、俞伟奕等考入法学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

年27岁在费青教授(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出任“沈崇事件”原告辩护律师的行动影响(常有书信往来)和东吴大学曹杰教授“以法律理论声援维护人民权利”的鼓励下,翻译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将其中一章投稿至上海《大公报》《法律周刊》,但刊登后题目被改为《法律奋斗论》。从上海“内山书店”(日本友人内山完造开办)购得《马克思、恩格斯的史的唯物论与法律》(日本法学家平野义太郎编译,马恩经典著作中关于法律的文摘,日文版,昭和八年大炯书店出版),第一次接触马克思主义法学。

年28岁以论文“中国有限公司论——比较法的研究”获法学硕士学位。是年9月,任上海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副教授,讲授法理学、新法理学、海商法、保险法等课程,编写上述课程讲义。

年29岁2月接到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录取通知书,因故未成行。5月上海解放。7月费青教授寄信邀请到北京工作。当时费青教授和张志让教授(曾任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教授,“七君子事件”辩护人,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正在筹备新中国成立前被迫停刊的《中建》杂志复刊,并改名为《新建设》,费青教授希望先从事该刊的编辑工作,因故未接受。

年30岁春季应邀回东吴大学兼职“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和“新法学”课程。业余时间在“苏联侨民协会俄文专修学校”补习俄文,于年夏结业。

年31岁从30余种马恩经典著作如《资本论》《反杜林论》等(中译本)中摘编了“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与法律”(约9万字),翻译了苏联维辛斯基编著的《苏维埃国家法》(英译本,纽约版)一书中关于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部分(导论,约5万字)。与费青教授(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通信,费青教授连发六封信诚邀其加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2月正式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任讲师。

年32岁1月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第1期司法班学习,同去的有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楼邦彦和助教李由义等。5月北京政法学院成立,随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任讲师。

年33岁2月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司法班学习期满,分配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政法业务教研室司法建设组。4月,经张志让推荐调入新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任研究员。5月,由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提名,出席了中华全国青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会上提交了“加强青年对政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的提案。9月,与王昭仪结为伉俪,王昭仪女士毕业于上海光华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先后在最高法院华东分院(上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工作,婚后调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编辑部工作。

年34岁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研究部期间,参与《政法研究》(创刊)的编辑、出版等工作。译恩格斯《英吉利宪法》(费青校),载《新建设》杂志年7月、8月号。后调入中国政治法律协会国际联络部,译《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重要文件汇编》,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编译。

年35岁译恩格斯《英格兰状况》(费青校),载《新建设》杂志年3月号。应《世界知识手册》和《世界知识年鉴》(~年)约稿,撰写“国际法律界组织与会议”的有关内容。

年36岁由北京律师协会报经司法部批准担任兼职律师。应法律出版社约稿,译《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典》并交付出版社,但因故未出版。

年37岁译“法国司法制度”,载《政法译丛》年第5期。

年38岁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第三届年会上被选为学会的理事。译“美国宪法的崩溃和对公民自由的破坏”,载《政法译丛》年第6期。

年39岁应国务院外办约稿,译《日本人物辞典》(法律界人物,上、中、下三册)。

年40岁译“二十年来美国反动立法措施对公民自由的蹂躏和对美国共产党的破坏”,载《政法研究资料选译》年第1期。

年42岁应人民出版社约稿,译美国爱德华·肯尼迪《政治勇士列传》(美国国会斗争史话),因故未出版。

年43岁译《社会主义国家南斯拉夫·序言》,载(南)约万·乔治耶维奇《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南斯拉夫》,沈达明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

年44岁发表论文“对美国实在主义法学的(法院判决即法律)批判”(与王昭仪合写),载《政法研究》年第2期。译《摩洛哥王国宪法》《索马里共和国宪法》《坦桑尼亚共和国宪法》,载《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辑),法律出版社年版。

年46岁应法律出版社约稿,译《日本国宪法》,原计划载入《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二辑),因故未出版。

—年49至52岁在湖北沙洋“五七干校”劳动。

年53岁4月调入中国科学院法学所,任研究员。参编并主编部分中国科学院法学所刊物《外国法学动态》。

年55岁译“美国司法窘境”,载《外国法学动态》年3期。

年56岁译“当代美国国会政党和议员的构成概览”,载《外国法学动态》年6期。

年57岁译“日本犯罪动态”,载《外国法学动态》年6期。

年58岁受命负责筹备《法学译丛》并主编该刊。

年59岁译“南斯拉夫议会制和代表制的基本原理”“美国宪法最新修正案:平等权利修正案”,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南斯拉夫检察制度”,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南斯拉夫青少年犯罪问题”,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体例”,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法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南斯拉夫的社会自治律师”,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西德刑事制裁的法律与理论”“(美国)在阳光下的政府法”,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法)勒内·达维德、布赖尔利“比较法概说——论比较法的性质及其效用”、让·里昂“法国对于法律合宪性的监督”,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0岁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情报业务研究员。译(美)萨默斯“富勒教授的法理学和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哲学”“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外国人管理法”,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美)德沃金“认真地看待权利问题”、(法)威勒“马克思主义和比较法”、(法)加尔“法国法律上的企业报告”,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日)敷田稔、土屋真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南)马迪奇“南斯拉夫产品责任法概述”,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关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最后草案的报告”,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瑞典)博丹“不同经济制度与比较法”,“罗马尼亚宪法发展的新趋势”,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1岁译(波)希维塔瓦“波兰修改宪法概述”、(南)德拉什科维奇、米奥维奇“南斯拉夫律师职业及其他法律帮助方式”、(美国)情报自由法,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奥)施鲁厄尔“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日本国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法)苏西尼“西欧的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法国宪法的立法原则及其制定与修改”、《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西德)维德曼“西德企业中工人的共同决定”,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亚洲各国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2岁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室主任。3月至6月,前往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访问,拜访法学院院长布赖尔利(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名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英译者和合作者)。译(美)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2期。译(西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的效用和目的”,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法)达维德、(加)布赖尔利“美国法的结构”,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西德)哈尔斯泰因“专利制度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法)塔隆“宪法与法国的法院”,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年加拿大宪法法》,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载年《法学译丛》第6期。

年63岁5月经司法部特别邀请,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身份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负责人的郭锡龙一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代表,参加意大利最高法院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中心召开的国际法律信息学会议,并应参会的罗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授戈拉的邀请,访问罗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所。译(匈)萨博“比较法的各种理论问题”、(美)里斯“支配国际契约的法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待各州批准中”、(美)贝尔韦斯、柯亨“德沃金其人及其思想”“美国国会年轻化的趋势”,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美)施瓦茨“美国行政法的最近发展”,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西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的概念”、(英)施米托夫“英国‘依循判例’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美)里克斯·E·李“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分离与分配”,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美)萨非里乌“比较法在立法上的运用”、(美)施米特“美国司法责任论”,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美)伯格“美国司法部门现状”,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瑞典)尼曼“瑞典的新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4岁6月前往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访问,结识时任法学部部长松尾浩也教授、原任法学部部长田中和夫教授以及比较法教授碧海纯一、比较宪法教授樋口阳一和英美法教授藤仓皓一郎等。译(英)斯特西“瑞典监察员制度”,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联邦德国)茨威格特、克茨“伊斯兰法概说”,载《法学译丛》第3期。译(英)尼尔、罗拔兹“法律信息化与英国法学教育”,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

年65岁花费27年的时间,参阅17种不同版本,涉及意、英、法、德、日等五种语言,并且四易其稿,完成(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翻译工作,商务印书馆年出版。时任司法部部长兼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邹瑜正式签发聘书,聘请潘先生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译(美)李·温伯格、朱迪思·温伯格“论美国的法律文化”,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德)耶林“权利斗争论”,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美)埃尔芬“美国宪法男女平等权利修正案失败的剖析”,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联邦德国)茨威格特、克茨“法系式样论”,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美)波特“社会的聚合力与法律危机”,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年1期。

年66岁译(英)亨特“马克思主义与法的分析”,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3期。译(美)钱布利斯、赛德曼“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和法律秩序”,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6期。译(法)达维德“正义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的考察”,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年第1期。

年67岁译(美)李·温伯格、朱迪思·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美)格伦顿、戈登、奥沙克维“比较法律传统序论”,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9月调入中国政法大学。

年68岁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第一任所长、《比较法研究》主编。《国家经济信息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编撰《信息与信息技术立法文集》,被聘请为该文集主编。所译《(美国)在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情报自由法》以及补译的《(美国)个人隐私法》和巴西《国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被收录其中。

年69岁译(苏)图曼诺夫“论不同类型法律体系的比较”,载《比较法研究》年第1期。译(英)科特雷尔“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载《比较法研究》年第2期。

年70岁撰文“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比较法研究》年第2期。译(英)鲁登“英国的比较法”,载《比较法研究》年第1期。

年71岁12月退休。

年72岁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大学法律系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研究所联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国际比较法学会议,提交论文“论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若干问题”,载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中国信息协会信息立法专业委员会正式聘请为中国信息协会信息管理和立法研究会主任委员。

年72岁,潘汉典、米健、高鸿钧和贺卫方所译《比较法总论》第一版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由潘汉典教授根据德文版并参照英、日文版校订。

年77岁正式接受《英汉法律词典》(正式出版后改称《元照英美法词典》)编委会聘请,担任总审订人。

年82岁中国政法大学校庆50周年之际被授予“学科建设开创者”。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以“长期从事翻译工作,成绩卓著”授予资深翻译家荣誉证书。

年83岁任《元照英美法词典》总审订,撰写《元照英美法词典》“缘起”。

年84岁应邀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特聘博士生导师。

年86岁应邀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现为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

年87岁3月前往台湾东吴法学院讲学。

年90岁为董春华博士专著《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撰写序言。

年91岁为白晟博士专著《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撰写序言。

年92岁作为建校时的教师于中国政法大学校庆60周年之际受到中国政法大学给予的特别表彰。《潘汉典法学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年93岁为米健教授专著《比较法学导论》撰写序言。

年95岁整理完成于年的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译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为恩师费青的《费青文集》撰写“序言”,并参加《费青文集》首发式。

年96岁,6月1日获台湾东吴大学授予的“法学教育卓越贡献奖”,参加颁奖仪式并发言。

年97岁,商务印书馆为纪念周年馆庆,向包括潘汉典先生在内的十几位资深“作译者”授予“专家奖”。

年9月,白晟教授《东吴身影——走进导师潘汉典》出版,真实记录潘汉典教授一代法律宗师的波澜壮阔的一生。

年98岁,潘汉典先生从教70周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制作出版“向从教70周年的潘汉典先生致敬:兼贺潘先生98周岁诞辰”纪念册,以此向潘先生在内的东吴前辈和先贤致敬。

年10月19日,潘汉典先生以不少于70年的研读,翻译的德国法学家耶林的《权利斗争论》,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

年10月26日凌晨5时41分,潘汉典先生仙逝,享年98岁。

本潘汉典先生生平年谱主要参照知乎用户“燕大元照”《法学界泰斗——潘汉典先生年谱》一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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