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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险12保险标的转让而未显著增加危险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5/3/12
核心观点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如果该转让行为未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在发生保险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应予理赔。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否则,若转让行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理赔。法规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参考案例李海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粤民初号惠东县平山益友五金店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粤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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