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副主编等。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招生教学信息平台NO.1法学论文的“神”于老师认为,有“神韵”的法学论文要具备问题导向、现实关怀、论证逻辑与理论提升。这些要素也是《法学》期刊用稿的重要考察内容。(一)问题导向1.什么是问题导向?近年来,学者们对“问题”常从question、problem、issue三个单词谈起。于老师以“赵春华摆射击摊打气球案”和“陆勇代购抗癌仿制药案”为讨论对象,直观地演绎了从案件出发思考问题的层次定位。从刑法角度,question层次可能指向案件如何审判;problem层次可以指向犯罪认定结果或存的缺陷或不足,走向对策法学研究;而当进一步探讨这些行为如何实现类型化提炼,如形成由“刑法当中的概念是否受行政管理法当中的概念所拘束”引申出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概念的统一性”问题,与现有理论进行对话,才达到了issue层次。于老师总结道,论题是法学论文的“骨髓”,是贯穿整个论文的中心论点,是学者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只有确定了基本的论点,才能以此为中心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且围绕基本观点有方向地展开论证。2.问题意识从何而来?于老师认为,问题意识来源于社会实践和理论领域。社会实践是常见的问题来源,问题包括法治实践中的困境与争议。首先,以法律条文为线索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空白或者规范供给不足,是立法论问题所在的典型领域。其次,以案例、判例和法律事件为线索可以发现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分歧,这即引申出解释论的问题。从理论领域发现问题是指,通过对学术概念的梳理和辨析、对思想学说的争鸣和澄清,达到论证学术命题,推进理论发展的目的。探索理论问题时,准确、全面、穷尽地梳理文献极为重要。3.如何落实问题导向?落实问题意识应把握四方面要领。一是角度性。同一学术问题可存在多个观察角度:规范法学亦或社科法学角度,立法亦或司法角度,单一学科亦或交叉学科,还有比较法等视角。角度的差异同样影响着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选取问题观察角度时,应当结合自己的学术积累和领域专长。于老师透过对车浩教授近期以刑事政策为视角讨论新冠疫情防控论文的讲解,强调了选择视角的巧妙与重要性。二是真实性。选题须有真问题,即在社会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学》用稿的一个重要主张是论文有的放矢,拒绝无病呻吟。三是价值性。问题的价值性表现在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两个方面,前者具有实践意义,后者具有学术意义。首先,科学研究要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或直接服务,产生即时的、明显的社会效益;或间接服务,带来潜在的、长远的学术影响。其次,学术性是学术研究之本,论题决定着论文的整体学术价值。文献是选题学术价值的重要判断方法,论文不能突破前人的研究成果,意味着学术重复,无创新性可言。四是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者不仅要衡量选题的客观价值,也应评估完成研究的自身条件,量力而为。首先,题目难易、大小适宜为佳,如研究需要大量精力投入田野调查,博士生则须谨慎评估该研究是否适合作为毕业论文。其次,有条件完成的题目还应考虑学术能力和学术兴趣。选题应与研究能力和学术积累相一致。同时,兴趣是调动思维活跃性的重要动力,选择自己热爱的题目可以维持研究的热忱。另外,可行性还涉及学生获取各语种文献的能力、导师的指导条件等内容。(二)现实关怀法学论文应具备中国性和现实性。于老师言道,张文显教授近日在《光明日报》发表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一文,其中“立足国情与本土资源”一节精要地阐明了中国法学论文要求的中国性和现实性要求。于老师同时认为,受法学研究“西学东渐”的影响,中国性与现实性的观念虽获得学界认同,但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读。现行的法学学术体系是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为参照而构建的。然而,有些研究虽立足于中国法学问题,却通篇引证西方国家的理论、立法制度和案例,讨论西方学者的观点,直接与域外学术理论对话,阅读观感上没有以中国读者为受众的关照。于老师认为,中国性和现实性的第一个理解误区体现在对外国法学理论、法学制度、法学实践活动的评价与引入态度上。在逻辑上呈现“三段论”式,大前提是将外国法学理论、法律制度视同公理、定理、定律,只将中国问题当做其下的“例题”加以验证。小前提则是对比国外的某项法律制度或法学实践,我国存在制度缺失或研究不足的问题。由此结论呼之欲出,即中国需要研究国外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并移植其法律制度。第二个误区体现在对法学实践活动的认知上。例如,于老师举例说明,自己在北大读书时域外刑法已经在讨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问题,然而我国当时应当讨论的则是犯罪化的问题。这两个误区都忽略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把中国问题与外国问题同质化,导致的后果是直接以外国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为依据,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法学研究应如何看待“西学”?于老师认为应当秉持两种态度,一是避免“言必称西方,拿来主义”,中国法学研究虽需要国际视野,但后者必须建立在中国学术的主体性意识之上,不能忽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二是应致力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体系。中国学者的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中国问题,尤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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