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驾?都啥年代了,这还要问?
但,宜赔君今天分享这么一个理赔案例,某人买了自驾车保险,驾驶自家汽车不幸车毁人亡了,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不属于自驾,要少赔万!到底是怎么回事?跟着宜赔君脚步,估计会颠覆你对自驾车的认知。
照片源于百度案件基本信息
投保情况:李先生于年5月5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李先生本人,身故保险金收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该份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一般身故保险金: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简而言之,就是一般意外伤害死亡赔偿2倍保额,即20万;但如果是自驾包括坐在别人开的自驾车出现事故死亡,赔偿20倍保额,即万。
保险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每年均按时交纳保费。
出险情况:年2月23日,李先生的父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李先生为乘车人,二人在路上与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李先生父子在事故中丧生。
索赔情况: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对应的保险金万元。
保险公司意见:本次事故中,符合一般身故保险的定义,但不符合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的定义,自驾车应为乘用车,因此应该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进行赔偿。
李先生妻子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理赔焦点
李先生所乘坐的这辆事故车,是否属于自驾车呢?
法院审理意见
按照通常的理解,“自驾车”是指相对于“公车”而言的,拥有使用支配权的家庭自用车辆。李先生所乘坐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且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符合普通民众对于“自驾车”的通常理解。
而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对“自驾车”的定义进行了注释,并标注自驾车应符合《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1)中乘用车定义。但大多数普通民众并未清楚了解该术语和定义,且这条标准定义的“自驾车”与普通民众理解的“自驾车”有一定差异,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对此标准,并没有在投保单、保单上用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亦没有在投保时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该免除不产生效力。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理赔金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保宜赔编后语
很多民众理解的自驾车出行,就是驾驶自家非营运性质车辆。但是通过上面案例得知,保险公司对自驾车的定义却和普通民众有一定差异。
通过查阅上文中所述的《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不仅仅轻型货车不属于“自驾车”的范畴,就连很多小老板喜欢的长得一台小车样子、日常还能拉点货的皮卡也不属于,这就与普通人的认知有着明显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且保险公司对此释义,并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宜赔君建议保险公司对于一些专业术语和定义,特别是与普通民众理解有差异的,务必在投保前做好知晓投被保人的工作,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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