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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灿都来袭,因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4/5/31

近日,受今年第14号超强台风“灿都”影响,浙江、上海等地相关部门相继发布通知作为应对台风的相关准备。由于台风过境时,往往会给当地带来持续性强降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因此,很容易给我们带来财产损失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那么,企业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存货损失时,在财税处理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期,笔者就来为您说一说。

问题1.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时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存货的核算范围较为广泛,包含我们企业外购的材料、企业生产的在产品、半年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实务中,存货也往往是很容易发生损失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存货损失,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问题2.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对于台风等自然灾害,如果我们企业在应对台风时已经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但还是造成了存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我们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此,涉及的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题3.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两类情形,即“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存货损失是资产损失中的一种情形,损失金额是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对于存货损失,我们企业应留存如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4.企业因台风自然灾害发生的存货损失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企业因此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存货损失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1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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