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上午10点,王先生为自己的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王先生缴费后电子保单即时生成,但保单约定保险时间从第二天开始算。不料当日下午,王先生的小汽车就与张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都有损伤。事故发生后,两人一直协商未果,张先生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履行了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当天上午10点,保险期间应从上述时间开始计算。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张先生的各项损失应先由王先生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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