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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车祸身亡,意外险理赔被拒保险公司没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4/9/1
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如遇保险理赔相关问题,请私信理赔帮,保险法律专家为您免费解答。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为基本案情保单信息投保人/被保人:某建筑公司/张勇(化名)保险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基本保额40万元保险期间:年12月14日至年11月24日案发经过年5月12日,某建筑公司在某地进行旧宅拆除工作,工人张勇驾驶三轮车运送工具时,车辆驶出路面,侧翻至沟中,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勇家属53万元,张勇家属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建筑公司,于是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其所提交理赔申请资料不全为由,拒接了理赔申请,于是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法院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称张勇家属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但是截止诉讼时,被告未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变更受益人通知。且本案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原告积极向工人张勇家属赔偿履行的是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条款:保险条款第四章第十二条约定,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事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2、原告建筑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无效。且原告与张勇之间劳动合同不真实,事故人张勇非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人员。3、理赔时无法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法院调查1、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权益转让书上的签字不是张勇儿子本人签字,结合转让书、视频及当事人的相关陈述,可以证实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建筑公司系张勇的儿子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认为劳动合同不真实,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张勇本人签字而系代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三个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张勇自年11月起在工地工作,年5月12日,在运输施工工具到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法院判决争议焦点1:原告建筑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决要点1、本案中,因原告已对被保险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被保险人的家属向原告转让的是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随即成为确定性、纯财产性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可以转让,《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书》合法有效。2、被告称截止诉讼时,被告方未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变更受益人通知书,但是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事宜时,因原告提供的资料不全,个别资料无法提供,向原告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且本院向被告送达的诉状中原告也表示张勇家属将理赔权益转让给原告,说明变更受益人通知的行为已完成。争议焦点2:张勇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裁判要点1、张勇为建筑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张勇的死亡是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死亡,属于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2、对于被告提出的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出险理赔时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本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合同虽有约定,但该约定应是对保险理赔管理的规范性条款,且即使是免责条款,被告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就该特别约定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特别约定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您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合理吗?单选0人0%合理0人0%不合理0人0%我有其他意见,评论区见投票-THEEND-猜你想读男子坠楼身亡,意外险理赔就“意外还是自杀”起争议,法院如何判男子车祸死亡,保司:是猝死,不赔,少赔点可商量。法院:全额赔按要求体检投保,治病花万,保费2万;理赔:先天疾病不赔女孩心肌炎死亡,父亲理赔无情被拒。保司:没达到美国标准,不赔作者/来源:理赔帮内容如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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