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才最近和许多资深的前辈交流,越发觉得真正“有用”的保险是要能够理赔的,所以不才想做这么一个专栏,来讲讲保险的“赔”与“不赔”。
这个专栏将会包括真实理赔的案例和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例,希望你能喜欢不才的这个系列文章。
(一)成功理赔实例分享
这是一次重疾险的理赔,张某罹患重疾,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10W保额,并豁免后续保费。
这次的理赔案例有两个点值得我们注意:
1)10W的重疾保额太低。重疾险的初衷在于补偿因为疾病导致的工资损失及后续的疗养和康复开支等。如果按康复期三年来算,重疾保额30W起步,50W也不嫌高。
2)重疾豁免责任非常给力。这个责任指的是,当我们罹患重疾后将豁免后续的所有保费,且保险合同继续生效。后续的保单不用再缴钱且保障继续有效,这对于受疾病困扰的家庭无异于雪中送炭。
(二)理赔纠纷实例
年1月1日,白某在中国人寿购买了意外险,含意外伤害保额5W,意外医疗保额2K。
年9月17日,白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白某不负事故责任。
年9月17日,白某因该事故受伤住院,31天后出院,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保险公司主张:
按照伤残等级的比例10%*意外险保额5W=5K赔付白某。
白某主张,
要按%保额*5W+2K医疗保额=5.2W赔付,故上诉法院。
简单来看,本次案件主要围绕两个点进行:
1)是否该按照伤残等级赔付意外保额;
2)在第三者赔付医疗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付医疗费用。
针对第一个点,不论保险公司拿出怎样的证据,白某始终坚持: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伤残评定标准及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进行明确说明。(“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条款交付和说明义务。”)
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该条款属于免责格式条款,在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已对该条款尽了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及合同约束力。
由于没有尽说明义务,所以“按伤残比例赔付”的条款无效,保司按保险金全额赔付。
针对第二个点,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侵权人已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白迎磊的医疗费损失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也就是说,受到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被保人是可以向第三者和保险公司都进行求偿的。
最终,白某胜诉,保司赔付%意外险保额+2K医疗限额=5.2W。
1)对保险公司而言,按照伤残等级进行意外伤害的赔付再正常不过,但最终以“无法证明进行说明义务”为由而败诉,属实冤枉。
2)对于我们普通大众而言,更应该做是抓住那些本该属于我们的权益,比如这次的医疗补偿。咱们不能因为第三方补偿了就不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对于保险经纪人来说,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所服务的朋友维护正当权益,专业的事儿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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