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上周,笔者的一位校友询问笔者一个问题:他开车撞到了人,他负全责,现在伤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保险公司称医疗费用当中基本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不予赔偿。他问笔者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这类案件还是比较普遍的,但其中有个事实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治疗的费用医保本来就是不报销的(具体原因本文不再论述),而医疗费当中,有些药品不在医保覆盖范围内,即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就是针对这医保外用药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笔者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没有特别向投保人(一般为车主)说明,则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费用不予赔付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具体理由为:
1、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或法规条文规定医保外费用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这种说话本来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2、保险公司说的更多的依据是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关的条款约定(即约定出现保险事故后,医保外用药费用不予赔偿),但这种约定,基本上全都是格式条款,也就是俗话说的霸王条款,本身对投保人来说是无效的。除非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但保险公司要就此拿出证据证明)、或者保险合同中该约定的条文用特别的字体或字号(如加粗、加黑等)等能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来呈现,且投保人对此确认。
现如今,很多车主为车辆购买保险,都是保险公司推销员电话联系后加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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