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事故发生时,驾车人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可以合法驾驶涉案车辆,其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此次事故发生的结果没有因果关联性。同时,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会必然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刚刚四十出头的李某是一名半挂车驾驶员,他驾驶技术过硬但一直没有获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年,李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李某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日,李某驾驶半挂货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王某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车辆的保险人即乙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元后,遂向高台县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害元,不足部分由李某、某运输公司赔偿。庭审中,甲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乙保险公司作为受损车辆保险人在履行完理赔义务后,依法享有对负交通事故全责的李某享有代位求偿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李某的挂靠单位即某运输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李某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运输公司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由甲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对于甲保险公司关于李某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免赔的辩解意见,李某有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资格,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无该从业资格证,就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乙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均在甲保险公司承保限额内,故应由甲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付责任,李某、某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乙保险公司损失元,李某、某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甲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寄语]
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主要是行业管理需要,违反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但是在此还是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行业管理规定也要遵守,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撰稿:民二庭
审发:政治部
原标题:《典型案例
准驾相符,有无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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