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一辆价值万的宾利豪车出车祸,每一年买三万元的第三者保险,交警事故认定宾利一方追尾全责,等到要赔偿对方时,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派遣几波人对男子进行调查,男子一气之下选择曝光此事。
车主魏先生家境不错,拥有一辆价值不菲的宾利豪车,在此之前,并没有发生过大型的事故,一直缴纳每年三万的保险费用。
案发当天,魏先生拜托朋友办事,将自己的宾利借给对方,朋友也是一名老司机,不料在办事过程中,不小心追尾了一辆大货车。
当时,朋友驾驶宾利豪车,砰的一声撞上了货车,车头一下子变形,人幸好没事,经过交警的现场查证,认定魏先生一方是全责。
然而,魏先生不仅要承担赔偿费用,还要承担宾利的维修费用,因此想到宾利购买的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于是,魏先生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将爱车送到4S店维修,工作人员在检查之后,提出要修好需要七十万元的费用。
随后,魏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出乎自己的意料,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理赔,反过来要求他配合调查,怀疑他涉嫌欺诈骗保。
魏先生无法理解保险公司的逻辑,只能让保险公司先行调查,谁曾想,一直调查了四个月,保险公司还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
然而,魏先生面对维修费用和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继续等待保险公司的调查,只能将此事曝光给记者,请求得到帮助。
记者在了解情况之后,陪同魏先生到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可是得到的回复与魏先生所说并没有什么两样,负责人提出要等调查结束才行。
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解释,由于此次面对的是大额赔付,他们会进行特别细致的调查,担心会有人骗保,警方也介入调查了。
言外之意,魏先生目前是无法得到理赔的,面对保险公司的拖延行为,自己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另外警方并未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只是受理了情况,负责人解释,会尽快和警方对接,解决此事的争议。
1.魏先生缴纳了每年三万多的保险费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此次纠纷之中,交通事故的认定是魏某一方全责,他就自行承担维修的费用,幸好的是他有汽车保险,包括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都可以有保险赔偿,按照正常的情况,保险赔付宾利的维修费用之余,在有限的额度上对货车一方进行赔偿,这就是代位求偿权。
2.魏先生是朋友驾驶宾利出现的追尾事故,是否可以以此来拒绝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此次事件之中,魏先生的朋友驾驶宾利造成车祸,而魏先生购买的保险是只管车辆本身和被车损坏的人或者事物,只要驾驶过程中不违规和受害者不是故意为之,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3.保险公司以调查为借口,拖延4个月未理赔,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或者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当事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
(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三)是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在此次事件之中,车祸的认定责任书已出,魏先生一方需要承担全责,而保险公司调查4个月还没进展,魏先生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是可以通过起诉保险公司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还有,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前,魏先生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
最后,有专业的律师解释,保险公司可以先对魏先生进行理赔,后续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进行认定,一旦确认为骗保行为,可追究魏先生一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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