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审结了一起侵权案件。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年2月2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年02月21日至年02月20日,保单约定:每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8万元,给付比例80.00%,免赔额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00元,意外身故给付50万元,保单人员共11人。
年03月18日,原告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高速10公里处作业时从护坡上摔下,导致原告足跟部骨折及右侧肱骨骨折。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现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全部医药费。庭审中,被告认为已为原告购买保险,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已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就相关费用理赔结束,仅剩余保险报销范围外医疗费元由原告垫付。了解该情况后,法官首先疏导双方情绪,并结合本案为双方讲解了填平原则等相关法律知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依据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于赔偿要求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供稿:魏博文
原标题:《财产赔偿适用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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