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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鞍山市人

来源:毕业论文_论文题目 时间: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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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年的春天到来了,在这和煦的暖阳下,轻柔的春风中,我迎来了大四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时间如白驹过隙一般,不断地在催促着我快一点,再快一点,不知不觉中,大学这一首人生中华美炫丽的交响曲演奏到了最终章。大学生涯之中,我不敢稍有懈怠,平日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保持三年专业第一名的好成绩,课余时间养成阅读法学论文专著的习惯,同时积极参加模拟法庭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正是这一点一滴的积累,一次又一次的磨砺让我在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坚毅。

但我深知仅有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其旺盛的生命源泉就在于理论与实践不断地的交流、碰撞、融合。法学名家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深刻的揭示了实践对于法学学科发展和对法律人成长的重要作用。随着法学专业学习进程的不断推进,有了一定理论知识积累的我获得了这次来之不易的毕业实习机会。从我踏上法律职业之路的第一天起,我的理想就是成为一名国家公诉人。所以在老师征求同学们的实习意向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去到人民检察院。天遂人愿,通过经法学院和实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我来到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并由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辽宁科技大学客座教授刘忠老师担任我的校外指导老师,开始了我两个月的实习生涯。

早在实习开始前,我便通过学院老师的介绍对刘老师的事迹有所耳闻。老师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专家学者型干部,在取得博士学位且精于执检工作后依旧能够做到实时更新知识储备,笔耕不辍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并多次受邀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地方各级司法实务机关进行报告讲学。我想这样的“大牛”导师,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部门负责人,总该是毕显锋芒,气场十足的吧。我就这样怀着对实习的向往,对新导师的憧憬,在师姐的带领下来到了老师的办公室。一进门便见到一位坐在电脑屏幕后办公的中年男人,他儒雅的穿着打扮,举手投足间散发出的书卷气让我好像又回到了大学的校园里,仿佛眼前这位就是我新学期伊始初次见面的任课教师。就在我愣神的时候,老师便站起身开口说话了,几句寒暄,几句家常,我便感受到了老师待人接物的热忱与和善。我忙不迭地交上了我带来的简历,老师了解了我的基本情况后便与我探讨起学术以及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一谈及学术,老师又让我见识到了他的犀利独到,才思敏捷。老师的话不多但却掷地有声,抛出的几个问题比如刑事执行检察权该如何行使,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和联系、检察院侦查权的变革问题等,各个以小见大,引人深思,十分考验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和思辨能力的运用,从老师身上我看到要想成为一个有能力、有担当的实务工作者必然需要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善于从工作中发现问题,注重对实务中疑难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升华出自己独到见解的能力,以后我也要这样严格要求我自己,不负年华,不忘初心。最后老师如一个循循善诱的长者一般又为我介绍了这次实习的目的和要求,检察院的各个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以及执检处的人员构成,主要职能和具体业务情况等。所谓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职责范围较为宽泛,包括驻监驻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对服刑罪犯再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接受在押人员及家属的控告等,因而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小检察院”。而我此次实习能够涉及到的鞍山市院执检处的执行检察工作大致为三部分:1、对鞍山市监狱、辽宁省南台监狱进行派驻巡回检察,履行驻监检察室的各项职责。2、对鞍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女子看守所进行派驻检察,履行驻所检察室的各项职责。3、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相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老师的这些介绍让初来乍到的我对本部门的工作有了一个基础的,感性的认识。

第二天召开的处务会上,简短地做了自我介绍后,我认识了处里的前辈“大朋友”们,有开朗乐观的副处长杨哥,从检40年的“活化石”张姨,还有其他的同事们。当然还有我的两位“师傅”,一位是负责带我在监狱实习的飞哥,另一位是负责带我在看守所实习的韩哥。“师傅”们又给我拿来了最高检、省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年的部署和计划,市院今年的工作安排、内部工作手册,让我了解了执检工作中有关驻监驻所检察工作的情况。在二位“师傅”引导下,驻监驻所检察的目的是什么,依据是什么,职责范围是什么,具体工作如何开展,发现问题后如何加以解决,解决的效果如何保障,这些问题浮现在我的脑海里,而我也将带着这些问题开始我的监所实习生涯,在实践中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

此次实习我的侧重点主要是在鞍山市监狱和辽宁省南台监狱,实地了解驻监检察工作。到鞍山监狱的第一天飞哥带我和监狱的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见了面,我了解到与驻监检察室业务往来较为密切的部门有负责监狱各方面综合管理的狱政部门,负责狱内刑事犯罪侦查的狱侦部门,负责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部门,以及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观念改造的教育改造部门。驻监检察室的检察职责包括对收监、出监进行日检察,并完成检察日志。对禁闭室进行周检察。对监管活动进行月检察。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以及监狱内发生的事故,罪犯家属的控告申诉,职务犯罪的线索等进行及时检察。在明确了检察室职能后我们实地走访了监区,开启检察官信箱,进入监区内部对罪犯人数进行核查,检查是否有违禁品,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与犯人谈话等。在生产车间的大门外我们发现了电工遗留下来的黄色电线,未按规定放置的安全指示牌,以及被风吹散的大型塑料袋等安全隐患。对此我们及时提出口头建议,监狱负责人表示虚心接受,以后严加注意。在工作过程中,我们雷打不动保证每周至少两次进行安全检察,坚持不放过每一个安全隐患,不忽视每一个发现的小问题。在之后的日常检察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罪犯服药不规范、禁闭室设施老化、检察官信箱有损坏等问题,对此我们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所有检察建议全部被采纳,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在南台监狱又参与了安全检察工作,对南台监狱的安检设备,车辆出入,外来人员登记,罪犯出入监手续,总分监控室,警报系统,照明系统,防护装置,干警值班轮岗制度,警械警具的配备,武警执勤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亲身参与检察监督活动和与检察官交流的过程中,我对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与我在校期间学到的有关检察院对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的知识互为补充,让我对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但是有收获必然也有思考,检察院对于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界限在哪里,对于具体的监管活动专业性如何提高,如何把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怎样避免检察机关变为第二个监狱管理局的问题,也给我打开了深入研究执检工作的新思路。在监狱实习期间,我还参加了两次减刑假释案卷审查工作,在两次审卷的工作中对于罪犯认罪悔罪的标准有了切实的认识,了解到减刑的实质条件和提请减刑工作流程,又旁听了一次对三类罪犯减刑的开庭,真可谓是收获颇丰啊。

在实习期间,我多次去往鞍山市第二看守所,了解驻所检察室的职能,了解看守所内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询问室、会见室安全情况进行检察,对在看守所执行的刑罚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法院的办案期限进行监督,亲身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又去往社区矫正中心,了解社区矫正中心的监管职能及人员配置情况,对监外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对新型智能手环的监管效果进行抽查。去往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了解强制医疗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强医程序的解除进行检察监督,协调强医程序解除中的问题,保障被强医人员的合法权益。我还参与办理了一起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协助检察官起草了案件审查报告。又参与了一件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的检察监督,根据高检院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协助检察官起草了检察建议书,实务工作的能力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为期两个月的实习结束了,我带着满满的收获和感谢离开执检处这个大家庭,离开我的检察官大朋友们。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两个月共同工作和生活的经历让我管中窥豹地见识到了检察官工作的一角,也让我认识了一群真实的,有血有肉的,有激情有担当的检察官们,他们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律监督者,他们就在我的身边。在这里我见识到了老师的广博,杨哥的“毒舌”,飞哥的活泼和韩哥的一本正经。这里没有冰冷生硬的上命下从,有的只是前辈与后辈的肝胆相照,互谅互让。两个月的时间不长,二十年人生路上的困惑,大学四年没学会的知识都不可能在这两个月圆满。那实习的意义又是什么呢?我想答案应该是传承吧。他们都是我职业生涯的引路人,是我实务工作的启蒙老师。是他们让我见识到了检察人上下求索,孜孜不倦地为法治事业做出的努力。虽然不能事事尽如人意,但法治的火种就这样一点点越燃越旺,法治的精神就这样一辈一辈的传承下来。罗曼·罗兰说:“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看透生活的真相后依然热爱它。”能遇到你们,真好!

辽宁科技大学经法学院

法学.1班

孙天洋

鞍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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