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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旅游大巴车祸16死33伤交通事故旅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4/10/17

16人死亡、33人受伤。

12月5日泰国一旅游大巴不慎撞树发生严重车祸。

事故原因目前还在调查中,却为年底出行安全敲响了警钟。

旅行社带团出行难免涉及车辆使用,尤其是节假日高峰出行,人多车多路况复杂,旅游交通安全风险更是突出。

今天分享一个带团交通事故的法律案例,旅行社担责%判赔万!来看具体纠纷、判决,以及所投保的责任险赔付情况。

NO.1旅行社为何担责%?

1、案情回顾

小梁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国内5日游。旅途中,小梁乘坐司机老王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某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侧翻,造成小梁等24人受伤、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小梁经鉴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需安装假肢,每4年更换一次。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客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王驾驶机动车时接听手持电话且所驾驶机动车的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梁以旅游合同纠纷将旅行社、汽车服务公司等告上法庭。

2、判决结果

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赔偿7662.6元,因投保了旅责险,可以由保司代为赔偿一部分(具体金额后面详述)。

3、判决理由

基于旅游合同关系,小梁在旅游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能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NO.2旅行社能不能追偿?

问题1:为什么不是汽车服务公司或者司机老王担责?

其实案例中有一段关系的各方陈述,大致整理如下。

汽车服务公司:这车只是登记在我名下,早已将车辆卖给了小李(车辆实际所有人),我并非本案的旅游辅助者。

车辆所有人小李:已将车辆承包给旅行社管理、使用,收了第一季度的承包费。申请司机老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老王是旅行社的员工。

司机老王:我受小李雇佣,后面小李把车辆承包给旅行社后,我就受旅行社雇佣,旅行社给我安排工作、发放工资。

旅行社:不认可,车辆登记在汽车服务公司名下,其是旅游辅助者,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基于小梁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合同相对人只有小梁和旅行社。汽车服务公司、小李、老王等人并非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着重审理的是旅行社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而发生交通事故本质上是旅行社违反了合同义务以及法定义务,即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因此旅行社需要担责。

问题2:旅行社能不能向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所有人小李追偿?

因与案件旅游合同纠纷相关性不大,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所有人小李是否为案件的旅游辅助者法院并未梳理。

假设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所有人小李是案件的旅游辅助者,责任在旅游辅助者,旅行社可在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

根据旅游法第71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旅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旅行辅助人追偿。

而如果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所有人小李并非案件的旅游辅助者,责任在旅行社本身,则旅行社无法向其追偿。

NO.3旅责险能发挥多少作用?

其实这个时候,旅行社责任险尤为关键。我们详细来看案例中责任险的情况。

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

也就是说,这个案例旅行社赔偿7662.6元,可减去旅责险50万,旅行社还需支付.6元。

而本次事故,造成小梁等24人受伤、1人死亡。其中每人伤势情况有不同,假设三分之一即8人涉及打官司,以每人万的赔偿金额来计算:

旅行社共需赔偿:万/人×8人=万

旅责险可承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旅行社自行承担:万-万=万

其实很多旅行社对于保额并不在意,总想着买了应付过去就行。但跟团游涉及的人数多,万一遇上这种情况,哪怕只是一个,也会面临旅责险到底够不够赔的问题。

保游守护者旅行社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最高万。高保额的好处是,如果遇上赔偿超百万的情况,或者多人出事需要担责,大部分可由旅责险承担。

另外,保游旅责险保跟团工作人员,保精神损害赔偿金,保无责救助费用,保法律费用,更全的保障,才更能在多方面为旅行社经营兜底。

在最后也提示下:

旅行社经营,一方面是别忽视交通方面的风险,应选择专业、靠谱、有资质的旅游辅助者,应督促其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

另一方面是,通过旅行社责任险的有效配置,在旅游活动前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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