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可以说是各位车主的必修课,但车子发生损失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也是一门学问。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案例中,维修的费用远远超过了车子的现值,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现值,这是合理的吗?法院又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案情介绍
A公司在年因业务需要购置了一辆30余万元的重型牵引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种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额为27万元,绝对免赔额为0。保费合计每年2万元。张三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年,张三在驾驶这辆重型牵引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侧翻,交警认定张三全责。对此意外,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双方针对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便自行委托维修店先维修车辆。由于双方在定损金额上一直有争议,A公司起诉了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7万元。经资产评估,A公司的这辆重型牵引车的维修金额为21万元,整车现值市价为13万余元。根据此评估,A公司调整了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1万元。保险公司辩称,A公司主张的维修金额远高于整车车辆损失金额,仅同意赔付13万元。法院裁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公司主张以重置费用为准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并未明确维修费用和重置费用何者优先或者以低者为准。本案涉案的重型牵引车并非无法修复,不满足适用重置费用的条件。其次,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及其条款系双方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恪守履行。在本案中,A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额为27万元,此金额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针对涉案重型牵引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在具体实践中,维修费用高于重置费并非极小概率事件,对于保险金额范围内的维修费用,无论是否高于重置费用,保险公司都应如数理赔。综上,法院最终裁决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理赔款21万余元。车辆保险合同包含了大量保险术语,专业性很强。车主们在投保时,请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要因看不懂就直接签字,以防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这里提示各位车主着重转载请注明:http://www.biyelunwena.com/lwty/45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