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盘盈盘亏,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一)存货盘盈的财税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3、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存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存货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都直接计入了当期的应税所得,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是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被盗、丢失的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的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何谓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来此处的解释,实施细则已经说非常明确了,可是实务中经常还是有人把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或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的,由于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发生存货损失的,不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都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同时,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因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中并无存货损失这样的条款。
4、存货盘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财税[]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
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存货盘点表;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转载请注明:http://www.biyelunwena.com/lwty/45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