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爱车上保险,保平安、省麻烦,这几乎是每位车主的共识。可是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却发现,保险的钱他们爽快地缴纳了,可是到了理赔时,有保险公司却推三阻四,有时是少赔,有时甚至是不赔。去年,车主冯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
冯先生,宁夏人,来潮州居住多年。因为工作需要,他早早就买了一辆汽车。
冯先生车主
我的车是年12月买的,别克昂科威。
因为常年在外奔跑,冯先生也意识到买车险的重要性,所以买车之后,他每年都给爱车买了足够的保险。
冯先生车主
保险公司职员只是推荐必须的险种,因为我们又不是很懂,险单我们也看不懂,他们让我们怎么买我就怎么买,好像交了元保险费,车损险、交强险、玻璃险,当时保险公司保我的车损险全赔元。
几年下来,车子一直平安无事,很少出险。但保险公司职员建议他该买的车险,冯先生一直全买。直到去年,车险终于派上用场了。
冯先生车主
年8月14日,在高速上行驶时,不是我开的,是我老婆开的,她送我去机场,我要回趟老家处理些事情。去机场时是我开的,没什么异常,没什么问题,然后我老婆把车开回公司,开到中途的时候,她说开着开着,也不知道是碰到什东西,嘭的一声响,她就马上靠边行驶,刚把车停下来,车头马上冒起烟来了。
突如其来的一幕,让冯先生的妻子手足无措。
冯先生车主
她当时一个女的,有点慌,用手机打报警处理。此时,车就已经起火,当时打后,他们马上联系了几个部门,拖车、消防、交警、路政,全部赶到现场。全部烧了差不多半个小时,他们到了就马上把火灭了。
由于事发现场位于甬莞高速上,事发地点远且特殊,虽然各部门反应迅速,最终还是没能把车救回来。
冯先生车主
当整辆车就烧掉了,然后就把车弄下高速,马上拖到停车场去了。
在这个过程中,冯先生也致电保险公司。
冯先生车主
我们报险后,保险公司就介入了,现场勘查员没到现场,因为车祸是在高速上发生的,他们没办法到现场勘查。
根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说法,需要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燃烧起因鉴定后才能理赔。
冯先生车主
报告出来是我的车因为连杆突然中断,打到缸体,把缸体打爆,机油和催化剂漏出,马上引起火灾,整个车就烧没了。
拿到事故鉴定书,冯先生以为车辆理赔款会很快下来,没想到结果却出乎他的意料之外。
冯先生车主
因为我们当时买保险时没单纯买自燃险,这属于自燃,他们拒赔,说是机械事故导致的火灾,不在他们的理赔范围内。
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冯先生心里很不是个滋味!
冯先生车主
一台车买了保险,莫名其妙就这样没了,又不赔,确实觉得有点接受不了,但回过头来,觉得说他们不赔好像有他们的道理。
究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是不是他们在胡弄冯先生?他多次与理赔人员理论后,事情始终没有进展。最终在请教了相关的法律人士后,冯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车子年年买保险,可是到了关键时候却用不上!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呢?
年1月5日,冯某兵将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元。
林丽如湘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年11月25日,冯某作为被保险人,通过网上投保系统就其小型普通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加保了不计免赔险。冯某和保险公司自愿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涉案车辆起火燃烧是否属于“自燃”?二、涉案车辆起火燃烧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法院审理法官针对双方关心问题,引导控辩双方展开调查与辩论。
一、涉案车辆起火燃烧是否属于“自燃”?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为“根据本鉴定检验所见,未发现油路原因起火的痕迹”;未发现遗留火源、火种引起,起火的痕迹”;也未发现电路及电器原因起火的痕迹”。鉴定意见为该车辆的起火原因为发动机缸体被折断的连杆打穿后机油喷到了排气管三元催化器的外壳上引起。保险公司据此推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而拒赔。
林丽如湘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鉴定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自燃”解释的复函》(保监函[]号)第一条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号关于自燃的定义是:‘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因此,自燃不仅指单纯的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的燃烧。”第三条规定:“自燃定义中‘等’字指前文‘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四种情况,无更多内涵。”上述规定将“自燃”概念明确界定为“车辆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四种情况引起的燃烧。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经司法鉴定检验,未发现油路原因起火的痕迹,未发现遗留火源、火种引起起火的痕迹,亦未发现电路及电器原因起火的痕迹,这排除了车辆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情况引起的燃烧。据此,应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燃烧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约定的“自燃”情形。保险公司关于涉案车辆系因自燃造成火灾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涉案车辆起火燃烧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将自燃、不明原因的火灾等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列入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字体为加粗显示。冯先生认为合同条款中加粗加黑的内容占了近一半篇幅,故该加粗加黑的行为无法起到提示作用,保险公司采取电子送达形式,也未向冯某兵进行任何说明。保险公司确认冯某兵系通过案外人顺某汽修厂进行投保,现无法提供本案具体的投保流程,也无法确认电子投保流程中的相关客户签名处的签名情况。
林丽如湘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除了将“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区别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中的“火灾”情形外,双方对其他因车辆本身引起的燃烧未作出明确约定。涉案保险条款关于“火灾”的释义与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T.1-)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对火灾的定义,即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不相符,故本案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综上,涉案事故应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审理,湘桥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17日对该案进行判决。
林丽如湘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冯某支付其投保车辆车保险赔偿金元。
冯先生车主
我的车他为什么不赔,就是没买一个自燃险,也不是我不买自燃险,而是我不懂,通过这事让我明白保险还是一定要买的,在买保险时,保险人员要把许多问题解释到位。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责和车主的权利,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然有大量的纠纷发生。而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理赔成功,关键在于车主能否正确理解保险条款,避免因误解而进入保险理赔的误区。一般而言,所有的车险理赔纠纷,都应基于保险法的基本立场精神和出发点,本着合情合理的角度,同时考虑诚信和契约精神进行处理。当有争议时,在不违背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林丽如湘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保险公司作为具有专业优势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依法公平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应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而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潮州电视台
原标题:《每周说法:爱车突然起火,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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