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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中国法学界翻译界曾有一位潘汉典先生

来源:毕业论文_论文题目 时间:2020-1-1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著名法学家潘汉典先生因病于年10月26日凌晨5时41分逝世,享年98周岁。潘汉典先生千古!

“身为比较法学家的潘先生不仅将比较法视为方法,而且以比较法视为生活方式,是一位纯粹的学人。惟其单纯,在这喧嚣的年代显得尤为珍贵,惟其单纯,才值得学界同仁学习:不仅学习其为学之道,更学习其为人之道。”

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

白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01.

世代书香:孕育美好心灵

在潘先生家中,至今珍藏着舅父商衍鎏书赠的条幅:

欲做精金美玉的人品,定从烈火中锻来

思立揭天掀地的事功,须向薄冰上履过

落款为:商衍鎏七十有七。

据潘先生回忆,这是20世纪50年代先生前往广州拜访舅父,舅父于中山大学——其时舅父与其次子商承祚同住——书赠寄语自己的。

商衍鎏是光绪三十年年甲辰恩科殿试一甲第三名,钦点探花及第。

商廷修是著名的广州“汉军商氏”的第一代学人,商衍鎏和商衍瀛是商廷修的侄子,属“汉军商氏”的第二代学人。

潘先生母亲商德如正是商廷修的女公子——换句话说,潘先生是商廷修的嫡外孙。

潘先生曾给笔者看过“传家宝”——外祖父商廷修的未刊手稿:几大本亲手誊录于宣纸上的《都门日记》《见闻续记》《庚子纪事诗》和《海天旭日斋诗存》。

更为珍贵的是,此稿曾经潘先生舅父商衍瀛及曾潮、丁厚伯和岳叶等阅,岳叶认为部分内容“可传之不朽”。

潘先生祖父潘文铎-?,字左阶,广州驻防京城镶白旗汉军,同治十年年,中式翻译会试第四名,获翻译进士。

潘先生父亲潘澄修,号海秋,清末毕业于广东法政学堂,曾任澄海律师公会会长。

姑丈左霈年-年,字雨荃,正黄旗汉军广州驻防,学者,书画家,光绪二十九年年癸卯科中进士,殿试高居第一甲第二名,即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十分难得的是,先生世代书香、文脉绵延,而且留存了大量文献。

去过先生寓所的人都知道,先生的居住面积很小,甚至有逼仄之感,但满目皆书,其中不乏“珍本”“善本”和“孤本”,俨然一个图书馆里的“特藏室”。

也因此,先生留存的不仅是书香门第的珍贵文献,也是先生幼承庭训、继受家学的记录。

笔者以为,正是这种书香熏陶的氛围和环境,为先生一心向学的文化自觉意识提供了条件和温床。

潘汉典先生父亲潘澄修(左五)年与澄海律师公会合影,潘澄修时任律师工会会长

02.

东吴起航:奠基法律人生

潘先生曾告诉笔者,父母有言:“上学就上最好的。”

年,潘先生以广州名校培正中学第一名的成绩,可以选择不同的大学,当年也曾报考了上海的东吴法学院和沪江大学,而且都考中了。

为何最终选择东吴法学院就读呢?

美国法学家康雅信曾写道:

为什么这些学生要上东吴法学院,而不选择上海众多的其他某一学校的法科呢?

有三个根本性的原因:东吴法学院的良好声誉、法律训练的职业性质及其比较法和英美法的专业方向。

据其毕业生讲,东吴法学院有着“严格的标准”,它是“上海最好的法学院”。

潘先生选择东吴法学院,父亲从事律师职业无疑对其有直接影响,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斯时东吴法学院良好的声誉。

正是在东吴法学院,潘先生受教于盛振为“比较法大纲”、费青“哲学概论”“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债编分则”、吴芷芳“中国宪法”、“比较宪法”“行政法”和“西洋法制史”、鄂森“比较证据法”“国际私法”、曹杰“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物权”“亲属”“继承”“诉讼实习”等先生,包括选修课的日文教师芮龙教授芮沐教授的胞兄、德文教师刘庄业、英文教师张中楹等先生,由此奠定了坚实的法学基础。

年,潘先生从东吴法学院毕业——该届学生毕业率不足50%,其总成绩与同窗程筱鹤、俞伟奕名列年级前三名,也是全年级同时掌握了英、法、德、日等语种的佼佼者之一。

潘汉典先生于年所获得东吴法学院学业证明

不仅如此,潘先生毕业之际还出任了年刊总编。

年,东吴法学院法律研究所在上海恢复招收硕士研究生,潘先生和其大学同学程筱鹤、俞伟奕等都成功考取程筱鹤后来转考入北京大学法学研究所,受到业师刘世芳、郭云观等的器重和欣赏。

潘先生在年至年间,完成了东吴法学院的硕士课程,国际私法成绩最优,获著名国际私法专家郭云观教授的赏识,并以《中国有限公司论——比较法的研究》的优异论文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俞伟奕等都顺利毕业,成为东吴法学院为数不多的法学硕士之一东吴法学院共颁发了31个法学硕士学位。

潘先生业师鄂森先生曾与同窗倪征(日奥)一起出任抗战胜利后的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顾问,曾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当年不仅为潘先生撰写了推荐信,还专门为此致函时任教育部长的杭立武,请杭立武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鄂森函中称潘先生“久为师友所器重”,“敦品力学,将来必大有造于邦家”。

年春季,东吴法学院依照新的课程表要开设“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因找不到教员,请潘先生回母校兼课。潘先生因此三入东吴法学院,此次已是教师身份。

潘先生在东吴法学院除讲授“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课之外,还兼任“新法学”的授课任务,前者类似于经典选读,以马恩列斯和毛泽东的经典著作中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章节摘录为内容,后者则介绍新的法学理论,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潘先生三入东吴法学院,与东吴法学院结下了一生的情缘,也由此奠定了潘先生的法律人生:四年本科教育,为潘先生打下了坚实的英美法和比较法基础;两年研究生教育,使得潘先生站在了法学和比较法的研究前沿;走上讲坛,已是当时国内为数不多的新法学研究人员。

潘先生谈起东吴法学院,总是十分动情,他为笔者拿出了精心保存的年盛振为老师盛振为先生时年已95周岁寄给他和妻子的贺年卡,上面有盛振为老师亲笔写下的贺词和摄于当年年的照片,旁边潘先生用工整的字体注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盛振为老师”。

他说自己的法学教育是在东吴法学院完成的,要感谢的东吴法学院师生很多、很多,他也以东吴法学院的校友身份而自豪。

年,潘汉典先生在上海获东吴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时所作

03.

译界翘楚:翻译精品结硕果

年,离沪转任西南联大教授的费青先生经常与潘先生通信,鼓励潘先生从事学术研究。

潘先生于该年购得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年版《法理学》,开始利用业余时间边读边译,于年1月完成了该书的翻译。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博氏《法理学》年版最早的汉译本。

这部历时70多年、约17万字的译稿上清楚地记录着每页的翻译日期:开始于年8月7日,完成于年1月21日。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潘译《博登海默法理学》精装收藏本,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赞誉。

郑永流教授译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商务印书馆年版一书列举了一百余年公开出版的中译本,其中的前三个译本分别为:

《权利竞争论》,载中国留日学生译书汇编社《译书汇编》年12月创刊号和年2月第4期,东京;

《权利竞争论》,张肇桐译,上海文明编译印书馆年版;

《权利斗争论》,潘汉典译,年《大公报》;

其中张肇桐的译本源自英译本和日译本,潘先生的译本源自德文本原著并了参考英译本和日译本。

年,潘先生在《法学译丛》发表了《权利斗争论》的“修订版”,并特别说明:

根据东京大学法学部研究室藏德文本,参考小林孝辅、村上纯一的两个日译本修订旧译。

潘先生耗时几十年的译作《权利斗争论》译自德文本,参照多种英文本和日文本已经进入商务印书馆出版程序,如果顺利的话,可望今年年内面世。

提到翻译名作,不能不提及潘先生翻译的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商务印书馆年版。

据潘先生所撰“译后记”,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商务印书馆、上海光华大学政治学社、中国文化学会曾出版过《君主论》,但译本均由英译本转译,译著中有不少纰漏。

年商务印书馆将此书列入世界学术名著选题计划,即向潘先生约稿。潘先生根据英译本译出后,为了译文信达起见,曾取英、美、法、德、日各国译本互相核对,发现文义莫衷一是,订稿甚难,于是,决定学习意大利语,根据意文本直译。自此,10年意大利语的学习,26年艰难而又漫长的译著打磨历程,也就拉开了帷幕。

笔者初步统计,年出版《君主论》译著时,潘先生使用了四种意文本,参考了13种英、美、法、德、日等国出版的《君主论》译本,参阅了17种关于马基雅维里思想和生平的意、英、美、德、法、俄、日各国论著,在27年里四易其稿。

一本不算厚的著作中文字数不超过10万字竟需要潘先生花费近30年的时间,参阅17种不同版本,涉及意、英、法、德、日等五种语言,并且四易其稿,如此行为常人几乎无法理解。

正是潘先生这种对知识的认真、对学术的敬畏,才使得该书位列商务印书馆经典之列。

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于年以“长期从事翻译工作,成绩卓著”授予潘先生资深翻译家荣誉证书。中国翻译家协会于年授予潘先生“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

与《君主论》相比,作为国际比较法学名著之一的《比较法总论》的翻译经历则有所不同。

年5月,《比较法总论》著者之一克茨教授莅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共同探讨比较法学研究与教育及交流问题。

潘先生提到:

克茨教授获悉其《总论》数章已于80年代初介绍于中国法学界,深为赞赏。在座比较法研究所讲师新秀,自告奋勇,咸愿分任译事,推笔者牵头合译以总其成。克茨教授闻之欣然即授予全书中译权(随后由两著者及德国原出版社正式来函授权)。克茨教授并即席慨允赞助出版……”

于是,由潘先生、米健、高鸿钧、贺卫方合作,依据该书年德文第二版、年英文版和年日文版完成了全书的翻译,全书由潘先生根据德文版并参照英文、日文版校订,并于年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著者和译者的互动与合作,不仅保证了译事的顺利进行,也成就了中德文化交流的一段佳话。

20多年后的今天,该书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第三版,依然位列各大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研究生必读书目,足以说明此书不愧为比较法名著。

左起,贺卫方、潘汉典、高鸿钧

04.

不忘初心:矢志学术默默行

潘先生于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经业师郭云观——时任上海高等法院院长、上海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主任——推荐,是年9月,潘先生就任上海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后因有老教授认为潘先生学历尚浅,于年改定为兼职副教授,开始了自己热爱的教学研究工作。

在光华大学任教期间,潘先生共计讲授了法理学、新法理学西方法学思想与流派批判、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海商法、保险法等课程,并编写了上述课程的讲义。

年,潘先生还曾向国外的耶鲁大学等院校研究院申请奖学金并于年获准前往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但因故未成行。

从年兼任光华大学法律系教授,潘先生至今已从教整整70周年。

近日,笔者意外看到潘先生写于年的一份“个人汇报”。阅读潘先生的未刊文稿,一方面获得更多潘先生著述的信息——诸如发表于《东吴法学院年刊》的随笔、《日本人物辞典》的相关条目以及若干未刊稿等,便于日后搜集、整理乃至修订先生学术年谱。

更重要的是,由潘先生亲笔自述,更加体会了先生的素志——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对于母校东吴法学院的深情以及对于中国比较法学的拳拳之心!

已经出版的《君主论》商务印书馆年版、《潘汉典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年版、潘译《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年版、潘先生主持翻译并任审订的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以及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耶林《权利斗争论》等,是潘先生纯正学人的真实记录。

《元照英美法词典》更是倪征(日奥)、姚启胤(型)、杨铁樑、卢峻、蔡晋、许之森、卢绳祖、徐开墅、郭念祖、俞伟奕、王毓骅、陈忠诚和潘先生等东吴学人——也包括周枏、王名扬、朱奇武、夏伯达、汤宗舜等学人——奉献给中国法学的一座丰碑。

《元照英美法词典》“审订”之一、也是《倪征(日奥)法学文集》编辑之一的东吴校友施觉怀老师在“回忆与展望——为纪念东吴建校周年作”一文里特别提到了潘先生:

另一位重要的校友潘汉典先生,是至今为止中国最完整的英美法辞典的主要学术负责人。

开始时中国政法大学六位博士、硕士发起此事,由薛波硕士主持工作,拟编写一本有关英美法的英汉法律大辞典,请潘先生看后,潘先生认为辞典范围有所局限,尚不足以应对要求,需大加扩充提高,并建议此事须得到东吴校友的支持。

于是潘汉典开出一系列东吴校友名单,薛波一一上门拜访。东吴校友年轻者已年逾古稀,不少已年届耄耋,也有卧病在床者,如国际私法权威、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卢峻,他们为此均全力以赴,不顾健康,不计报酬,为完成此巨著而努力。潘汉典为总审订,出力尤多。

经七年努力,国内外数百人通力合作,终于使此当代最完整的英美法辞典得以问世。

虽为千秋伟业,却由学者私人完成,经费支绌,只能将版权出让。此辞典虽由东吴校友全力支持,但无元照支持,此字典无法问世,而最终辞典命名为“元照英美法辞典”,版权亦属“元照”。

“南方周末”报参与此事,并有专文报道。此亦为东吴众校友,特别是潘汉典校友为国家为人民的一大贡献。

同为《元照英美法词典》“审订”之一——据我所知,应该是重量级“审订”之一——的东吴校友王毓骅先生收到笔者的小书《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后,以96岁高龄于年11月8日致长信于笔者,其中写道:

我除耳聋外,视力大减,手抖腿软,但得到该书后,一反平日“不读书、不看报”的习惯,展卷品读。阅后深感,您的工作之意义。我对潘兄益增崇敬……潘汉典兄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偕薛波到舍间探视并为《英美法辞典》前来慰问,瞬间已近十年。请代我诚侯,并汇报“南京之行”所见。

曾为《元照英美法词典》推荐台湾地区“审订”者李俊和方文长先生、王毓骅先生的东吴同级同学、现任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王绍堉先生也曾于年12月18日专函致笔者:

惠贈「東吳身影」,很是感謝。上週末拜讀後對潘漢典教授一生致力於比較法學研究,成績顯著,極為佩服。

潘學長先天是讀書人,能精通數國文字,勤於治學,鍥而不捨,專心於學術研究,才能獲得如此成就,極為難得。而貴教授費時多年,完成此書,以達到尊師之願望,更非常人所可及……

笔者还知道,东吴先贤盛振为先生95岁高龄时曾给潘先生寄贺年卡,东吴先贤李浩培先生未刊稿萨维尼名著《罗马法》原计划由潘先生接续,东吴先贤费青先生的讲义和未刊稿都留存于潘先生手中,等等,这些事例都说明潘先生深得东吴先贤和前辈的信任和赏识。

东吴大学校训说得好: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以笔者有限的阅读及与潘先生多年近距离的接触,潘先生以行动践行着母校的校训!

白晟先生看望潘汉典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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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典先生生平年谱

年12月3日(农历十月二十四日)潘汉典先生(号宗洵)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父亲潘澄修,号海秋,清末毕业于广东法政学堂。初在汕头任检察官,由于痛恨当时贪贿横行的官场,不久便离职在汕头当律师。好读书,收藏有文史哲等方面的古书和新书,自命是“为正义与人道而奋斗”,曾被推选为汕头市律师公会会长。母亲商德如,在家操持家务。

年7岁入汕头市“广州旅汕小学”,在家自修《左传》等中国古籍。

年11岁父亲病故。迁回广州并考入广州培正中学(原海外华侨捐资创办的学校,属基督教教会学校)附属小学,于年毕业。

年13岁入广州培正中学。自修东汉哲学家王充的《论衡》等书籍,景慕先贤并培育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怀疑精神。

年17岁抗日战争爆发,学校停办。全家迁居香港,在家自学。

年18岁广州培正中学迁往澳门,入澳门培正中学复学并寄宿在学校。

年20岁6月从培正中学毕业,获学校为纪念已故校长黄启明而设的特别奖——“学业成绩最优奖”和“社会科”(即历史和地理两科)、“国文科”等分科奖。7月,在父亲故友感佩父亲生平道义承诺予以经济资助的前提下,考入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年21岁暑假期间曾与同班同学程筱鹤代表东吴大学参加全国大学成绩竞赛国文科的复赛,费青教授时任法律系主任和年级导师。

年22岁母亲病逝于香港,“遗命续学”。面临学费无着而停学之际,费青教授希望复学并表示学校可设法帮助。从大学第二年第二学期起,依靠学校助学金维持和完成了大学学业。为维持生计,曾在上海“春晖中小学”兼职作文和图画课教师。

年23岁以“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初探”一文参加悬赏学术论文,获上海等地大学组第一名。除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如专业课和英语课)外,选修了法、德、日等外国语课程。被同学推举,担任东吴大学届毕业生杂志《东吴法学院年刊()》的总编辑工作。

年24岁发现日本法学家江家义男翻译、日本早稻田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苏维埃刑法和劳动改造法典》,译为中文。以毕业论文“苏维埃刑法和劳动改造法”获学士学位。8月,为维持生计入上海中南银行(后合营联合银行)信托部等部门任职员,至年。

年25岁时任西南联大教授的费青教授经常寄信,鼓励从事学术研究。购得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年版《法理学》(Jurisprudence),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于年1月译完,约17万字。

年26岁上海东吴大学法学研究所复办。与大学同学程筱鹤、俞伟奕等考入法学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

年27岁在费青教授(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出任“沈崇事件”原告辩护律师的行动影响(常有书信往来)和东吴大学曹杰教授“以法律理论声援维护人民权利”的鼓励下,翻译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将其中一章投稿至上海《大公报》《法律周刊》,但刊登后题目被改为《法律奋斗论》。从上海“内山书店”(日本友人内山完造开办)购得《马克思、恩格斯的史的唯物论与法律》(日本法学家平野义太郎编译,马恩经典著作中关于法律的文摘,日文版,昭和八年大炯书店出版),第一次接触马克思主义法学。

年28岁以论文“中国有限公司论——比较法的研究”获法学硕士学位。是年9月,任上海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副教授,讲授法理学、新法理学、海商法、保险法等课程,编写上述课程讲义。

年29岁2月接到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录取通知书,因故未成行。5月上海解放。7月费青教授寄信邀请到北京工作。当时费青教授和张志让教授(曾任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教授,“七君子事件”辩护人,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正在筹备新中国成立前被迫停刊的《中建》杂志复刊,并改名为《新建设》,费青教授希望先从事该刊的编辑工作,因故未接受。

年30岁春季应邀回东吴大学兼职“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和“新法学”课程。业余时间在“苏联侨民协会俄文专修学校”补习俄文,于年夏结业。

年31岁从30余种马恩经典著作如《资本论》《反杜林论》等(中译本)中摘编了“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与法律”(约9万字),翻译了苏联维辛斯基编著的《苏维埃国家法》(英译本,纽约版)一书中关于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部分(导论,约5万字)。与费青教授(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通信,费青教授连发六封信诚邀其加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2月正式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任讲师。

年32岁1月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第1期司法班学习,同去的有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楼邦彦和助教李由义等。5月北京政法学院成立,随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任讲师。

年33岁2月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司法班学习期满,分配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政法业务教研室司法建设组。4月,经张志让推荐调入新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任研究员。5月,由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提名,出席了中华全国青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会上提交了“加强青年对政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的提案。9月,与王昭仪结为伉俪,王昭仪女士毕业于上海光华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先后在最高法院华东分院(上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工作,婚后调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编辑部工作。

年34岁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研究部期间,参与《政法研究》(创刊)的编辑、出版等工作。译恩格斯《英吉利宪法》(费青校),载《新建设》杂志年7月、8月号。后调入中国政治法律协会国际联络部,译《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重要文件汇编》,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编译。

年35岁译恩格斯《英格兰状况》(费青校),载《新建设》杂志年3月号。应《世界知识手册》和《世界知识年鉴》(~年)约稿,撰写“国际法律界组织与会议”的有关内容。

年36岁由北京律师协会报经司法部批准担任兼职律师。应法律出版社约稿,译《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典》并交付出版社,但因故未出版。

年37岁译“法国司法制度”,载《政法译丛》年第5期。

年38岁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第三届年会上被选为学会的理事。译“美国宪法的崩溃和对公民自由的破坏”,载《政法译丛》年第6期。

年39岁应国务院外办约稿,译《日本人物辞典》(法律界人物,上、中、下三册)。

年40岁译“二十年来美国反动立法措施对公民自由的蹂躏和对美国共产党的破坏”,载《政法研究资料选译》年第1期。

年42岁应人民出版社约稿,译美国爱德华·肯尼迪《政治勇士列传》(美国国会斗争史话),因故未出版。

年43岁译《社会主义国家南斯拉夫·序言》,载(南)约万·乔治耶维奇《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南斯拉夫》,沈达明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

年44岁发表论文“对美国实在主义法学的(法院判决即法律)批判”(与王昭仪合写),载《政法研究》年第2期。译《摩洛哥王国宪法》《索马里共和国宪法》《坦桑尼亚共和国宪法》,载《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辑),法律出版社年版。

年46岁应法律出版社约稿,译《日本国宪法》,原计划载入《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二辑),因故未出版。

—年49至52岁在湖北沙洋“五七干校”劳动。

年53岁4月调入中国科学院法学所,任研究员。参编并主编部分中国科学院法学所刊物《外国法学动态》。

年55岁译“美国司法窘境”,载《外国法学动态》年3期。

年56岁译“当代美国国会政党和议员的构成概览”,载《外国法学动态》年6期。

年57岁译“日本犯罪动态”,载《外国法学动态》年6期。

年58岁受命负责筹备《法学译丛》并主编该刊。

年59岁译“南斯拉夫议会制和代表制的基本原理”“美国宪法最新修正案:平等权利修正案”,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南斯拉夫检察制度”,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南斯拉夫青少年犯罪问题”,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体例”,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法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南斯拉夫的社会自治律师”,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西德刑事制裁的法律与理论”“(美国)在阳光下的政府法”,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法)勒内·达维德、布赖尔利“比较法概说——论比较法的性质及其效用”、让·里昂“法国对于法律合宪性的监督”,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0岁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情报业务研究员。译(美)萨默斯“富勒教授的法理学和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哲学”“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外国人管理法”,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美)德沃金“认真地看待权利问题”、(法)威勒“马克思主义和比较法”、(法)加尔“法国法律上的企业报告”,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日)敷田稔、土屋真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南)马迪奇“南斯拉夫产品责任法概述”,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关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最后草案的报告”,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瑞典)博丹“不同经济制度与比较法”,“罗马尼亚宪法发展的新趋势”,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1岁译(波)希维塔瓦“波兰修改宪法概述”、(南)德拉什科维奇、米奥维奇“南斯拉夫律师职业及其他法律帮助方式”、(美国)情报自由法,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奥)施鲁厄尔“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日本国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法)苏西尼“西欧的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法国宪法的立法原则及其制定与修改”、《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西德)维德曼“西德企业中工人的共同决定”,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亚洲各国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2岁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室主任。3月至6月,前往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访问,拜访法学院院长布赖尔利(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名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英译者和合作者)。译(美)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2期。译(西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的效用和目的”,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法)达维德、(加)布赖尔利“美国法的结构”,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西德)哈尔斯泰因“专利制度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法)塔隆“宪法与法国的法院”,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年加拿大宪法法》,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载年《法学译丛》第6期。

年63岁5月经司法部特别邀请,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身份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负责人的郭锡龙一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代表,参加意大利最高法院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中心召开的国际法律信息学会议,并应参会的罗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授戈拉的邀请,访问罗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所。译(匈)萨博“比较法的各种理论问题”、(美)里斯“支配国际契约的法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待各州批准中”、(美)贝尔韦斯、柯亨“德沃金其人及其思想”“美国国会年轻化的趋势”,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美)施瓦茨“美国行政法的最近发展”,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西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的概念”、(英)施米托夫“英国‘依循判例’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美)里克斯·E·李“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分离与分配”,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美)萨非里乌“比较法在立法上的运用”、(美)施米特“美国司法责任论”,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美)伯格“美国司法部门现状”,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译(瑞典)尼曼“瑞典的新宪法”,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

年64岁6月前往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访问,结识时任法学部部长松尾浩也教授、原任法学部部长田中和夫教授以及比较法教授碧海纯一、比较宪法教授樋口阳一和英美法教授藤仓皓一郎等。译(英)斯特西“瑞典监察员制度”,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联邦德国)茨威格特、克茨“伊斯兰法概说”,载《法学译丛》第3期。译(英)尼尔、罗拔兹“法律信息化与英国法学教育”,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

年65岁花费27年的时间,参阅17种不同版本,涉及意、英、法、德、日等五种语言,并且四易其稿,完成(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翻译工作,商务印书馆年出版。时任司法部部长兼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邹瑜正式签发聘书,聘请潘先生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译(美)李·温伯格、朱迪思·温伯格“论美国的法律文化”,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德)耶林“权利斗争论”,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译(美)埃尔芬“美国宪法男女平等权利修正案失败的剖析”,载《法学译丛》年第3期。译(联邦德国)茨威格特、克茨“法系式样论”,载《法学译丛》年第4期。译(美)波特“社会的聚合力与法律危机”,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年1期。

年66岁译(英)亨特“马克思主义与法的分析”,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3期。译(美)钱布利斯、赛德曼“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和法律秩序”,载《法学译丛》年第5期、6期。译(法)达维德“正义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的考察”,载《法学译丛》年第6期、年第1期。

年67岁译(美)李·温伯格、朱迪思·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载《法学译丛》年第1期。译(美)格伦顿、戈登、奥沙克维“比较法律传统序论”,载《法学译丛》年第2期。9月调入中国政法大学。

年68岁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第一任所长、《比较法研究》主编。《国家经济信息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编撰《信息与信息技术立法文集》,被聘请为该文集主编。所译《(美国)在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情报自由法》以及补译的《(美国)个人隐私法》和巴西《国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被收录其中。

年69岁译(苏)图曼诺夫“论不同类型法律体系的比较”,载《比较法研究》年第1期。译(英)科特雷尔“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载《比较法研究》年第2期。

年70岁撰文“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比较法研究》年第2期。译(英)鲁登“英国的比较法”,载《比较法研究》年第1期。

年71岁12月退休。

年72岁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大学法律系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研究所联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国际比较法学会议,提交论文“论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若干问题”,载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中国信息协会信息立法专业委员会正式聘请为中国信息协会信息管理和立法研究会主任委员。

年72岁,潘汉典、米健、高鸿钧和贺卫方所译《比较法总论》第一版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由潘汉典教授根据德文版并参照英、日文版校订。

年77岁正式接受《英汉法律词典》(正式出版后改称《元照英美法词典》)编委会聘请,担任总审订人。

年82岁中国政法大学校庆50周年之际被授予“学科建设开创者”。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以“长期从事翻译工作,成绩卓著”授予资深翻译家荣誉证书。

年83岁任《元照英美法词典》总审订,撰写《元照英美法词典》“缘起”。

年84岁应邀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特聘博士生导师。

年86岁应邀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现为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

年87岁3月前往台湾东吴法学院讲学。

年90岁为董春华博士专著《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撰写序言。

年91岁为白晟博士专著《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撰写序言。

年92岁作为建校时的教师于中国政法大学校庆60周年之际受到中国政法大学给予的特别表彰。《潘汉典法学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年93岁为米健教授专著《比较法学导论》撰写序言。

年95岁整理完成于年的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译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为恩师费青的《费青文集》撰写“序言”,并参加《费青文集》首发式。

年96岁,6月1日获台湾东吴大学授予的“法学教育卓越贡献奖”,参加颁奖仪式并发言。

年97岁,商务印书馆为纪念周年馆庆,向包括潘汉典先生在内的十几位资深“作译者”授予“专家奖”。

年9月,白晟教授《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出版,真实记录潘汉典教授一代法律宗师的波澜壮阔的一生。

年98岁,潘汉典先生从教70周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制作出版“向从教70周年的潘汉典先生致敬:兼贺潘先生98周岁诞辰”纪念册,以此向潘先生在内的东吴前辈和先贤致敬。

年10月19日,潘汉典先生以不少于70年的研读,翻译的德国法学家耶林的《权利斗争论》,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

年10月26日凌晨5时41分,潘汉典先生仙逝,享年98岁。

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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