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金融》(第六辑)目录
《法律与金融》编辑委员会组编。《法律与金融》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共同指导的连续出版物,由学生为主体进行组稿、审稿、定稿。《法律与金融》面向全国广泛公开征稿,来稿汇集了对目前外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等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系列学术成果。《法律与金融》(辑刊)创办于年,以“思想自由、交叉融合”为宗旨,内容涵盖法律与金融发展、金融法前沿问题研究、金融监管、公司法研究、证券法研究等多个方面,旨在发现法律金融交叉学科的盲点与热点问题,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有价值的法律金融资讯。至今已连续出版六辑,第七辑正在编辑出版,第八辑面向全国公开征稿中。目录与摘要1.论美国法下DAOs区块链资产证券监管规则的重构张超(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内容摘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Howey标准测试TheDAO项目而将其纳入证券监管,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和制定具体规则。传统证券监管框架对以DAOs为典型的类证券区块链资产不具有充分适应性。本文基于DAOs区块链资产及市场的特点与传统证券市场的比较,通过共性与个性的归纳与区分,以传统证券监管规则与原理为参考范式,构建平衡DAOs自治性与投资者保护的针对类证券区块链资产的证券监管规则体系。首先,基于DAOs的“自治的实际有限性”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证券监管辅以技术监管存在现实必要性。其次,基于DAOs的“先成立、后众筹”的特殊运行模式,应考虑中心责任主体淡化与强制注册豁免。据此,提出规则设想,第一,考虑公开发行备案制下的特定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参照以Ralston案原则指导的非公开发行制度和《A规则》建立成熟投资者制度,促进二级市场的自由流通,平衡投资者保护和DAOs自治性,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兼容。关键词:DAOs;证券监管;自治性;成本与风险;私募发行2.现行合同法背景下智能合约的定位及进路许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内容提要: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平台上以软件代码形式存在的协议,具有自治性和自动执行性、不可篡改性、去信任等特征。由于其是在与法律领域“平行”的计算机领域中创建和发展的,智能合约会呈现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交叉的性质,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仍可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协议。但由于计算机领域不涉及合法性、公平性、保护弱者等基本法律原则,智能合约遵守计算机领域下的原则执行就会产生与现行合同法的冲突,给现行合同法带来挑战。因此,应将智能合约理解为合同法中的新型合同,而非替代传统合同。为了解决与现有合同法条款的矛盾,有必要处理好技术与法律领域的关系,可考虑将法律规则编入代码中,以法律规制代码的自由。关键词:智能合约;代码;法律;区块链3.再论交易型市场操纵犯罪的主观心理——基于市场操纵实质的审视陈汇(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一部)内容提要:程序化交易环境下,虚假申报等新型交易型操纵与合法交易在客观上高度相似,界分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主观心理。从深层次看,交易型市场操纵的主观心理之厘清,有赖于对市场操纵实质的正确认知。不同于既有理论,本文认为市场操纵的实质是对市场行情机制的“扭曲或干预”,即不在“与资本市场的制度价值或与市场基本功能符合”的目的所支配下的交易或信息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作用于市场行情的形成过程。基于此,市场操纵无需“引诱交易”或“影响行情”等特定意图,仅须在主观上不以正当交易为目的。维护市值为目的的回购、有限的试单、超额配售等合理市场行为,不可否认在主客观上均具备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但在违法性层面上可以因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不法。关键词:市场操纵;金融犯罪;高频交易;操纵意图;程序化交易4.论新《证券法》中债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徐艺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提要:债券持有人依赖不同于股东的损害理论,股东依赖市场价格和市场完整性,而债券持有人依赖信用评级,因此有必要为债券持有人制定特别的保护规则。新修订的《证券法》缩小了股票和债券在法律制度供给方面的差距,通过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形、构建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双重治理机制等措施加强了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证券集体诉讼是投资者获得保护的重要路径之一,新《证券法》为债券持有人参与集体诉讼提供了依据和条件。借鉴美国债券持有人参与证券集团诉讼的相关制度,新《证券法》应细化债券集体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则,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并制定适当的损失赔偿规则。关键词:债券持有人;集体诉讼;代表人5.永续债性质研究及违约救济困境之纾解顾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提要:永续债是当前债券市场中的一类特殊债券,其无到期日、可续期、利息可递延等特征使其兼具“股性”与“债性”。然而,在法律层面,永续债并无明确的性质界定。通过分析金融工具列报会计准则、永续债会计处理规定,并结合永续债募集说明书主要条款,可以得出在实践中,永续债的“债性”大于“股性”。另外永续债的特殊性质也使得其违约救济出现困境。通过对永续债的募集作出不同于普通债券的限制性条款,并完善持有人大会制度、债券托管人制度,可以纾解困境,以达到更好地保障持有人利益的目的。关键词:永续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募集条款;违约救济6.刑事“套路贷”与高利贷的界限探析——以诈骗罪的认定为切入点林秋璇(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提要:随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套路贷”案件成为近年来刑法学界转载请注明:http://www.biyelunwena.com/lwzd/43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