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优势 >> 正文 >> 正文

因果关系鉴定,让交通事故理赔更精确人民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4-15

购买了相关险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得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的赔偿。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当由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保险公司怀疑涉案机动车所报损失数额超过实际损失,可以申请对交通事故与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年10月4日,张某某、李某某2人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市区道路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年11月至年11月。张某某驾驶汽车的被保险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即送往4S店进行检查与维修。由于对理赔金额存在异议,某汽车运输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受损车辆所在的运输公司申请对张某某驾驶汽车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5万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损失鉴定意见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以该车部分维修项目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进行因果关系及必要损失额的鉴定申请,但运输公司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机构依据车辆损失鉴定中的图片及某保险公司出险、查勘时的照片,出具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合理损失维修金额为10.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应当按照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所确定的金额即10.2万元进行理赔。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旨在对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充,合同双方应当合理主张权利并善意履行义务。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存在零部件自身磨损或其他情况导致的损失。在明显超过合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对方进行事故与车辆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以便使赔偿数额更加接近实际。

(钟玉珍)

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转载请注明:http://www.biyelunwena.com/lwzd/4448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