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31日,经合议庭讨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谷(化名)保险金,元。
案情概要
年5月28日,洪嘉(化名)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其儿子小谷投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洪女士通过网络根据案涉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软件指示填写了投保单并签名,并交纳保险费。
年4月17日,小谷因患支气管肺炎治疗期间发现“房间隔缺损”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病情为:房间隔缺损(Q21.)、肺动脉高压、二尖瓣返流、三尖瓣返流、急性呼吸道感染,4月19日行“经皮房间隔缺损封堵术”,于4月24日出院。
出院后,洪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年7月17日,保险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
经审核:因被保险人患房间隔缺损,行缺损封堵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且房间隔缺损为先天性畸形,也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在我司承保的合同中无可赔付责任;我司无法受理上述保险合同的理赔申请,现将您提供的索赔资料予以退回。
洪女士不认可该理赔决定,经保险从业者推介,向理赔公社提起咨询,希望协助解决。弈赔解纷中心理赔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决定受理本案。对照“胜诉率图谱”,弈赔联络了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合作律师。
在弈赔与合作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取得第一阶段的突破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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