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
孟于群,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大连、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贸仲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货代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和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年派往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馆工作,年后任法律处副处长、处长,年任香港华润运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年任中国外运(香港)集团副总经理,年任中国外运集团总法律顾问。年赴美国海特律师所进修,年获律师资格,年获高级商务师,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出版九本著作多万字,参与中国《海商法》起草,任《海商法大辞典》国际货运代理分科主编和《中国海商法年刊》编委。多次出席联合国航运立法会议、国际海事仲裁员会议、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等。
伴随着共和国的前进步伐,持续助力于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中国海仲”)走过了六十年的光辉历程。希望通过汇报自己的感悟,庆祝中国海仲甲子华诞,表达对中国海仲的美好祝愿。
壹
我与海仲的缘分
原来我只知道打官司到法院,有原告和被告之称。年,我被分配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总公司)海运近洋处工作以后,由于负责新马航线上所经营的20几艘期租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海事纠纷:例如货物索赔、航速索赔、滞期速遣?,才知道纠纷产生、和解无果后,可以去法院打官司,也可以根据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的仲裁条款去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记得有一次,中国租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租)的一位同事跟我说,她正在着手写一份答辩状,提及“申请人”是谁……,这既是我第一次听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是第一次知道“海仲”。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写入党、入团的“申请人”,后来才知道是案件的“申请人”,中租作为“被申请人”,同时从那次后也知道在海运和租船业务产生纠纷后,人们可以依据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的仲裁条款,去境外的仲裁机构或者境内的海仲机构进行仲裁,其裁决书不但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终局的。再后来我就因为工作原因经常作为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案件,尤其是年外运总公司成立法律处后,负责全公司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对海仲、海仲规则及其具体操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也为我后来被聘为海仲委员和海事仲裁员,参与仲裁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自从我接触到海仲以后,我就爱上了海事仲裁,很敬佩和羡慕老一辈的海事仲裁员。年,我也成为一名海事仲裁员了。进入这个行列后,我一直虚心学习,努力实践,认真总结,不断提升,无论是做边裁首席,还是担任独任仲裁员,都以极大的热情,兢兢业业,认认真真的态度投入仲裁工作中,前后处理过50多个仲裁?件,较好地完成了仲裁的本职工作,得到当事方的认可,获得海仲的好评,随后为海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被推选为全国优秀海事仲裁员。我曾于年、年和年去西德、加拿大、香港参加国际海事仲裁员第九、十、十一届大会,使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知识,提升了仲裁能力。
贰
我所经历的海仲案件最多的年代
年,外运总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中租名义进行对外租船。长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五十年代,年平均租船量为艘次,.3万载重吨。租船的最高年份年,租船量艘次,万载重吨。七十年代,是中国远洋船队迅速发展的十年,也是中租租船业务兴旺发达的十年。七十年代,年平均租船量为艘次,万载重吨。租船的最高年份年,租船量艘次,万载重吨。是中租租船历史上的最高纪录。年底,中国租船拥有期租船艘次,近万载重吨,是掌握期租船的最高峰。“中国条款”,在国际租船市场上有一个代号为“ZHONGZUTIME”,后改称为“SINOTIME”的期租约范本,人们称之为“中国条款”。租船人对外租用干货和散货船是使用租船人的自拟租约范本,早在七十年代前,国际租船市场上是罕见的。因为那时一般都是用船东制定的租约。中租开始租船时,就着手对船东租约范本的不合理条款进行研究修改。通过多年的努力,对仲裁和共同海损理祘条款也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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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地点
过去租约一直沿用“伦敦仲裁”的条款,后改为“在伦敦或北京仲裁,由被告方选择”。
2.共同海损理算
过去也是在伦敦进行的,后改为按照“年北京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由于当时,租船兴旺发达,我国租船量很大,在租船业务中自然产生的纠纷比较多,需要仲裁的案件也就较多,并且全国基本上是统一由外运总公司的中租进行对外租船(当时我国各进出口专业总公司都是委托外运总公司进行租船)再加上外运总公司的领导十分重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希望在海仲进行仲裁。于是在租约中订有有利于在海仲进行仲裁的管辖权条款。(当时,按东方人的思想,有纠纷后轻易不去打官司,所以当原告少,当被告多,此时就往往会作为被告选择北京即在海仲进行仲裁)。早在年外运总公司的刘双恩副总(运输专家)就是海仲第一届委员。再加上早在年外远总公司成立了法律处,其业务范围包括仲裁案件的处理,他们也是想尽办法,争取在海仲进行仲裁。外运总公司和中租成了海仲的“常客”。
年4月3日,我外运总公司财会处戴培元老先生曾给我写过一封短信,并附带13个海仲案件摘录,足以证实和说明我公司对海仲裁决案件高度重视的程度。这封短信这样写道:“小孟同志:承给贸促会之仲裁案汇编壹本已收到,谢谢。经我详细查阅后,大多数的租航都是我中租的,有些仲裁师的裁决未必与我有利,只能作为今后工作上参考而已。特别关于与船东结算装卸港滞期和速遗费纠纷问题,我已把其中有关案例十三宗摘录下来,除了给海运处等各处作为参考之外,同时附去弍份供你处参考,未知有用否?”
外运总公司早期的海事仲裁员有赵宏勋、白立新和白文爽,继而我接班加入仲裁员队伍,此后在中租公司和法律部工作的人员中先后有邢乃群、杨运涛、李京、高伟、王英波、翟娟等人被聘为海事仲裁员,并且大部分人写过与海事相关的书或文章。我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那时在海仲仲裁的案件比较多的重要原因。处在新时代的海仲一直在广开思路,想尽办法,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争取船货等各当事方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在海仲进行仲裁。为此,海仲在各方面开动了脑筋做了不少工作,我想通过海仲不断努力一定能找到一些靠谱的办法,海仲的工作一定能服务于当前发展的实践,海仲的事业一定能不断向前发展。
叁
一生感恩的仲裁前辈
回顾我当海事仲裁员的历程,自己的成长离不开海仲的培养,也离不开在海仲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更离不开与我共事的秘书处的刘书剑、宋迪煌、以及陈波、王英民、齐骥等同志们帮助。我最要感恩的是朱曾杰、徐鹤皋、高隼来等几位资深的海事仲裁老前辈。几十年来,是他们不但无私毫无保留地给了我仲裁的知识与技巧,而且还以身作则,一言一行给了我做人的品德,同时与他们在一起共事是我的福份,让我感到很舒服、很温暖。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什么是真纯净;懂得了什么是淡泊名利;明白了做人的准则;也让我体会到,越有学问的人越谦虚。他们那一代人就是只知道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把毕生精力貢献给祖国和人民,为此,我对他们无比崇敬,认为做仲裁员就要做他们那样的仲载员,他们是我身边学习的楷模。
01
“我要走了”
年2月7日,王英波开车接上吴焕宁老师、震英和我四个人前去看望朱老,并邀请朱老到他非常喜欢的“百万庄园”吃西餐,算是提前给朱老拜个早年啦!餐桌上王英波和震英不时举起照相机和手机拍照留影,一张5人合影的照片附上说明:今天我们50后,60后,70后,80后向90后即96岁高龄、曾担任过海仲副主席的朱老拜早年!五人年龄超过岁,海商海事历经年。
吃饭时,朱老在我耳边悄悄说了一句“我要走了”,深深地触动了我。半晌我不知说什么?这句话在我脑海中停留片刻,不由得思绪万千。
我和朱老相识相知四十载,他老人家给予我的影响太大了,不仅教会我许多专业知识,还让我学到如何做人,如何生活才有意义。
朱老是我的长辈,我的恩师,我的朋友,我的偶像,我的榜样,我的贵人。我是他的晚辈、学生和“粉丝”。
四十年的接触,尤其是他90岁以后的日子里,我更加了解到,他喜欢看书,喜欢看我们写文章,喜欢与我们交流、讨论案子,喜欢向他咨询、讨论问题,喜欢看到正派、积极向上、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负有民族气节和爱国情怀的年轻人……他不喜欢浮躁、不学无术、歪门邪道、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尊重他人的人,对低头族极为反感。
我是他的“忠实粉丝”,曾多次随他一起参加国际会议。跟着他到过法国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也到过西德、香港参加国际海事仲裁员会议。我还有幸和他老人家参加过诸多的国内各种研讨会,如海商法会议,国际海商法会议,北大国际经济法律会议,无船承运人研讨会……
忘不了,30年前即年9月15日,第一次随朱老赴西德汉堡参加第九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他老人家的国际友人真多,英语运用自如,会上会下非常活跃、谈笑风生。开幕式那天的下午,朱老作为大会执行主席,圆满地完成了会议的既定计划,与会代表个个都对他十分尊重。他真不愧为国际舞台上一位卓著的中国海事仲裁员,令我由衷的敬佩。更忘不了,年5月参加香港第十一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组委会安排我在会上用英语发表题为“租约中的浮动仲裁条款有效”的论文,第一次用英语在国际会议上演讲,我心里不免有些紧张,但看到朱老坐在我身旁担任主持人时,很自然地踏实多了,底气也足了,不由得让我感到有朱老在真好!
我也曾邀请他参加外运总公司的培训活动,为我们系统授课答疑(从年起的全国法律工作会议,船务代理会议……)。印象最深、最有意思的就是年那年,我邀请他老人家参加中外运集团在黄山举行的全国法律工作会议。我们一起乘飞机到合肥后,换乘一辆中型面包车从合肥到黄山。那时,道路本来就不好,再加上正在修路,车子颠簸得十分厉害,就这样整整坐了14个小时,上午出发,直到第二天深夜才到达目的地……他老人家每每谈起这次“旅游”,都会眉飞色舞地描述当时的情景,边笑边说,没有丝毫的抱怨。他老人家就是这么一个十分乐观的人。面对什么困难都不在话下,永远保持良好心态。
工作中我每次遇到问题我都会向他老人家请教咨询。他总是百问不厌、耐心细致地解答所有的问题,让我受益匪浅,帮我解决了诸多的困难和疑难杂症,让我从中得到提升、充实和完善,从而使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很快的提高。
朱老90岁那年,我有幸被海商法协会推荐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并主持了为他老人家举行隆重的生日庆典。此后,我和震英每年都抽时间去看望他老人家两三次,跟他老人家接触沟通的机会多了。每次去都有收获,向他老人家汇报“无船承运人法律实务及案例”一书的进展并留影纪念。
我打心底佩服他老人家,活到老,学到老。90多岁的老人,还在电脑上遨游,上网看各种消息,尤其是一些法律,包括国际法的一些修改变化。在讨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四个规则(前三个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即《鹿特丹规则》时,且不说他了如指掌,也称得上十分熟悉。哪儿是原来的,哪儿是新的,哪些对我国有利,哪些对我国不利,他都清清楚楚,并且有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有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对哪条应做如何修改都有具体的建议……如果你认为他不知或不清楚,在他面前想混过去是行不通的。你只有好好学习,认真准备,才有资格与他在一起讨论……他真是做到了与时俱进。
朱老一直在思考我国法律运转体系的构建问题,设想并拟定了二十几个研究课题,急切地期待我们后人去研究和立法,殷切地希望在这方面再下一番功夫、努一把力,使我国的航运事业在依法治航方面也走在世界领先的行列。他老人家说,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到今天,应该有资格,也有能力去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每次见到他,首先谈的就是他的这一浩大工程的设想,寄予后人去实现的愿望。他老人家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对国家的热爱忠诚,对民族的兴旺发达,胸怀远大抱负和梦想始终激励着我,感染着我。他不但是中远的“宝”,而且也是航运事业的“宝”,国家的“宝”。我为自己身旁有这么一块“国宝”级的老专家而感到无比的骄傲与自豪。他是我国的真正知识分子。我们应该像他老人家那样学习、工作和生活,让我们的人生更加有意义。
朱老身上总有一股年轻人精力旺盛的劲儿,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特别是海商法协会的活动,有时协会工作人员考虑到他的年纪,未通知他。他知道了还很生气呢。年海商法颁布20周年之际,在他老人家的要求下,他不但参加了北京的座谈会,做了长篇发言,还去大连参加了座谈会,高兴极了。
“我要走了”!餐桌上,朱老的这句耳语重重地敲打着我的心,我在心中,默默地为他老人家祈祷活到百岁!
那些天我是在煎熬中度过的,一方面想听到朱老的消息,一方面又害怕听到他的消息。年5月24日朱老离开了我们。朱老这棵大树倒下了,但朱老的精神却深深地扎根在我们的心中。我们一定像他老人家那样一辈子追寻人生中的纯真!
(年作者夫妇与90多岁高龄海商法资深专家朱曾杰先生在海底捞共进午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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