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毕业论文_论文题目 >> 论文参考 >> 正文 >> 正文

经济法论文详解之总论

来源:毕业论文_论文题目 时间:2021-4-1
白癜风丸零售价格是多少元 http://pf.39.net/bdfyy/zjdy/140223/4342727.html

经济法论文详解之总论

薛克鹏:《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

(载于北方法学)

一、思路梳理

1、背景和问题:经济法体系化的意义与当前体系的局限

1)意义:将市场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系统化,同时提高经济立法的自觉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优化经济法内部结构;

2)当前局限:真正意义的经济法数量很少;相邻的部门法都在重建;尚未对旧理论进行清算。

2、为何目前经济法不具备法典化条件?

1)立法、执法、司法经验不足;

2)缺乏学科的概念化;

3)不具备法典化的理论基础;

4)法典化极易导致体系的封闭。

3、经济法体系化标准选择

1)分类讨论:主体、行为、客体、权利和义务、实施机构;

2)结论:以行为为主,兼顾主体和实施机制等因素。

4、行为主义下的经济法体系建构(体系化≠法典化)

1)以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经济法体系化的基本标准,政府行为为次要标准;

2)子部门体系化的意义:竞争法、消法、劳动法、环境法、财税法、金融法。

二、重点内容

1、为何经济法是一个不宜也难以法典化的法律部门

1)法典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立法和司法实践长期积累。我国当前的经济法立法虽然数量众多,但立法质量普遍不高,执法和司法经验明显不足。

2)法典是在众多分散的单行法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逻辑排列组合使之体系化的结果。它既要求有明确和准确的具体概念,也需要具有一定抽象且内涵和外延都准确无误的范畴。学界主要集中于具体法律制度研究,以致经济法迄今未能形成内涵外延明确、逻辑严密、多层次的概念体系。这是经济法难以法典化的基础性障碍。

3)经济法仍然缺乏认识高度一致的、能够用以支撑学科并能说服整个法学界的基础理论。这是经济法难以法典化的理论原因。

4)经济法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张和变化的法律部门,法典化极易导致其体系的封闭,削弱其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的能力。

2、为何要以市场主体行为为标准构建经济法体系

1)与法律关系相比,行为更直观和更具体,容易从法律上控制。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2)经济法首先规制的是经济行为,即利用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经济资源谋取利益的活动;其次,这种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与经济活动无关,或者仅涉及私人利益,都不属于经济法规范或调整的内容,不作为体系化依据。

薛克鹏:《经济法的实施模式及其创新》

(载于天津法学)

一、思路梳理

1、经济法实施模式的选择

1)经济法对实施主体具有特殊要求,司法权难以成为主要实施主体;

2)传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难以适应经济法的实施需要。

2、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模式

1)自行实施: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等;

2)行政实施:市场准入审查、市场监督审查处罚、强制退市;

3)司法实施:公益诉讼[1]。

3、、宏观调控法实施模式弊端及反思

1)弊端:政府上下级或部门之间监督,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2)反思:建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监督机构。

二、重点内容

1、经济法对实施主体的要求

1)实施主体应当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2)实施主体应当具有预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和防患于未然的能力;

3)经济法实施主体应当具有主动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破坏环境资源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权力,当经济活动威胁到社会秩序和所有人的利益时,能够及时予以遏制,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和危害后果的发生;

4)经济法实施主体应当既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又有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作出识别和评价;

5)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规制经营者的能力,也要具有规范政府的能力。

2、经济法以行政实施为主的优势

行政实施是行政机关以执法者身份,将法律适用到社会生活中的活动。它是19世纪末期随着经济法的出现在司法系统外形成的一种法律实施方式,是行政权向司法权的一种扩张。与司法实施相比,行政实施有以下特点:

1)主动性,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举报或自行决定启动调查程序,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

2)公益性,即行政实施应当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目的,私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不属于行政实施的范围;

3)法定性,即行政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4)准司法性,即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实施有相似性,借鉴了司法实施的程序;

5)严格的程序性,即在行政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6)快捷性,即行政实施程序简捷,从立案、调查,到最后作出决定,一般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7)效力的有限性,即针对行政的执法决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进行司法审查,法院有权撤销或予以变更;

8)分散性,即行政实施一般由多个部门执法,机构相对分散。

3、宏观调控法以行政实施为主的实施体制存在哪些弊端

1)首先,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很难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因为上下级行政机关是一种领导被领导关系,有的还是垂直管理关系。下级行政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经常保持着联系和沟通,甚至下级机关负责人由上级机关委派。在这种体制下,要求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地追究下级机关的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可能。

2)其次,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追究同级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符合法理。因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同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同一个政府领导。这就决定了财政、审计部门很难真正独立公正地追究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责任。这也正是目前地方财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体制原因。

再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从体制上符合独立性这一基本原则。但是,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很多由于曾在政府任职,与政府仍然存在密切联系,从而影响了其独立性。这是当下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违反《预算法》,无视通过的预算或随意预算,同级人大却未追责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仅依靠权力机关实施《预算法》,在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障碍。

[1]关于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困境,参见薛克鹏《经济法司法实施困境及体制创新》。

固定布局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biyelunwena.com/lwck/4074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