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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保险,延迟报案,可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3-26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或者报案延迟,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经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当然,上述约定均在保险责任免除中,对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该条规定,保险公司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为了避免与保险公司发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尽量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及时的合理的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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