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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拒赔卵圆孔未闭,这是否合理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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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年的第篇原创内容。

99%的健康险条款都有这么一条约定: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但现实中,我见过二十岁的人发生卵圆孔未闭,见过三十岁的人发生心脏瓣膜缺损,也见过四十岁的人发生肺错构瘤。

这些所谓的“先天性疾病”其实不仅有先天因素,也会受到后天环境的影响。如果保险公司对一个年过半百的人说“你这疾病是先天性疾病”,这合理吗?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起“卵圆孔未闭”导致的理赔纠纷,及我们如何去应对先天性疾病导致的拒赔。

年2月,53岁的谢某投保了中国人寿的重疾险和医疗险。

年1月,谢某因“房间隔缺损”而行“经皮卵圆孔未闭封堵术”。

年6月,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保险条款约定,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保险条款对先天性疾病的定义有两点,一是该疾病出身就有,二是该疾病由ICD-10确定。

仔细审核病历资料后,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原因有三:

①谢某今年53岁,她在年投保前压根就没有任何先天性疾病的症状和治疗,很显然本次住院治疗的疾病并不是先天的、出生时就有的,否则也不至于50多岁才去治疗。

②在就医病历中没有出现任何先天性相关的描述,也没有出现保险公司条款中载明的ICD-10疾病编码,那保险公司凭什么说这疾病是先天性疾病呢?

③作为普通百姓,在投保时我们并不知道先天性疾病具体包括什么,如果当我们保险消费者发生疾病后,再由保险公司来指认先天性疾病,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未做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保险条款无效。

最终,由于事实和病历对我们非常有利,保险公司做了通融赔付。

就医事实在先天性疾病拒赔纠纷中十分重要,病历描述、医生观点和被保人年龄等都将决定最后的理赔结果。

作为最常发生的理赔纠纷焦点,先天性疾病是否应该理赔并不成定论,胜诉很多,败诉也不少。

如何解读事实,或是成败关键。

以上,具体问题需具体问题,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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