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通常是在住院医疗保险中出现。然而,车险居然不赔“非医保用药”,这不是耍流氓么?
看看这个案例,法院怎么说的。
案例始末:
年1月30日中午,曾某骑电动车和由傅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这次碰撞事故,导致曾某电动车后座的载人员蔡女士受伤。住院71天,用掉医药费高达22万能余元。
而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傅某负全部责任。
该事故责任明确,应该由傅某驾驶的车辆的保险公司用“三者险”保额内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对非医保用药有15%的免赔。
双方为此上了法院。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本。保险条款中,确实有对15%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保险公司免赔的明文规定。
而原告蔡女士及傅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该保单的时候,对傅某解释和说过该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因此此条15%免赔非医保用药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蔡女士全额医疗费用。
法院的判决依据如下:
1、保险公司提交的“三者险”保单范本是格式条款,上面没有投保人的签名或捺印,因此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送达了保单和解释保单的免责条款。
2、法律并没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规定
3、医院治疗时候,由医生根据其伤情用药,蔡女士和傅某无法控制。而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蔡女士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
4、依据保险法第17天之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否者条款无效。
5、投保人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发生损害时,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人为限定免赔比例,以及非医保用药不赔,有违投保人买保险的真实意图。
因此,该法院依照上述情况,判该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蔡女士的治疗费。
海哥说险:
终于遇到了较真的了。
保险法对于未告知的免责条款就是无效条款这个法律规定,简直就是大杀器。
如果法院都这么引用,真怕以后都用这种方式判赔,那些正常投保的投保人利益谁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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