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小布写的第71篇文章——《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精要与案例分析(一)》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人)约定双方(三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绝大部分的保险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对应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如在财产险的建筑、农作物、车辆等可定价物品的损毁;人身险的被保人患病、意外致残、自然或非自然身故等。保险在这个时候,就会对这一类已经发生的、既定的事实按合同约定进行风险转移。但是各位有没有想过,在现实生活中,引一个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一个,有可能是N个。在这N个原因之中,哪一个原因才是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占主要成因并符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进而引发法律上的保险责任(赔付责任),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判断原则来确定,而“近因原则”就是包含多个原因所致的保险事故中,寻找最主要原因的判断标准了。理论上,“近因原则”可以粗暴地解释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中,对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支配的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但是很多时候这些因素过于抽象,实践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将“近因”具体化,以使得近因原则得到更实际的应用。2(1)单一原因发生情形下的认定若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因仅限于一个行为或事件,那么该行为或事件就是导致损害发生的近因,这一点没有任何疑义。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就要看该行为或事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果是的话,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李某需对李女士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而根据保险法的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人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主导、支配和决定作用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则不负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被直接摔出车外与地面相撞受伤,(而原因是因为李某疏忽关门所致,所以李某的疏忽驾驶为本次事件的近因)亦即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尚属于本车车上人员,适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财保邵阳支公司辨称投保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不予支持,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连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法院裁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元(不含被告李平已支付的元)。由被告李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赔偿原告李连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小布点评:其实在这种单个近因的保险纠纷案件之中,判断近因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看保险事故的后因或直接成因是否是前因的合理延续必然所致,如是,则前因就是近因。3(2)多个原因同时发生情形下的认定若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多个同时发生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则这些行为和时间都有可能为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在无法识别哪个原因是近因时,则这些行为或事件都应当作为近因对待。此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保险责任的承担作出认定:(1)若致损的多个近因都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则保险人应当赔偿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其应当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2)若致损的多个近因都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或都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而其他的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的,原则上来说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全部保险责任,除非损害能够依照不同的原因分别进行计算,则保险人只针对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的那部分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独立,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对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些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5)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依存,没有其他原因发生,任何一个原因都不能单独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则属于除外责任的近因取得优先使用地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在写作的过程中,小布有想过自己举例来说明近因原则,但真到下笔才知道,要清楚解析“近因原则”非真实案例不可,而由于多个近因的案例实在凤毛菱角,小布找了很久(耽误了一周时间),多找到的是2个近因级别的,故特选出其中一个作为代表来分析:小布点评:这一起的案例中该发生的事故中,包含了两个原因,即陈某的没有合法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并违法上路,以及无证驾驶与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当成死亡。按近因原则要求,当多个致损近因都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今天来一个总结:近因原则作为与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并列的保险大四大原则之一,当然不止以上的两点,后续还有两点需要详细说明的:(3)多个原因连续发生以及(4)多个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下的认定,要达到在保险纠纷的实务中,灵活运用这一原则非有深厚的功力而不可,也是保险学修行中的真功夫,欢迎各位留言交流。大家好,我是布兰特,帮你识别风险,重新理解保险!■TheEnd■榜样不是影响他人的主要因素,而是唯一因素。小布的文章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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