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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拖延赔付究竟意欲何为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1-20

我们永远都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会先来,人生那么长,磕磕碰碰、大灾小难的总能碰上。

小到猫抓狗咬、闪腰崴脚,大到交通事故、台风地震,意外总是发生的猝不及防。

年8月中旬,广东河源的曾女士为母亲周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合同已生效。

而就在年2月8日这寻常的一天,母亲周女士在家中上厕所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意外跌倒,致头部受伤并流血、神志消失、呼之不应。

随后经家属发现后急拨抢救电话,并按人中自助急救等,母亲周女士均无反应。

当医护人员接诊后赶到现场见患者面部苍白、瞳孔散大、无心跳、呼吸、脉搏,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年02月09日宣布死亡。

年2月中旬,曾女士经保险代理人指引,按找该保险公司理赔流程要求递交资料并申请理赔,经向投保单位依法申请保险金时,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无理要求提供各种各样的理赔资料,并拖延给付身故保险金。

期间该保医院调查,并核实母亲周女士的事故经过,前后耗费10天多时间多次沟通无结果,不想给予应有的赔付。

而曾女士已按合同要求为促成合同履行尽到了责任,且已经举证与本次理赔相关的意外事故证据材料。

通常,在保险合同条款里,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只要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就能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而上述案件中,周女士的意外死亡是符合赔付条件的。

因此,曾女士于年二月下旬特向深圳保监局投诉,并书写保险理赔投诉信,请求深圳保监局相关领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希望得到保险监管单位重视,督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地保监局依照该案例进行反馈,及时沟通了保险公司相关领导,并督促保险公司立即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曾女士理赔成功。

一个生命突然消逝,留给家人是无尽的痛苦。在生活中,我们在注意安全的同时,也要保障我们的整体生活质量,防止意外突然来临。让我们任何时候都能从容面对生活中的起伏与风雨。当然,如果你还有这方面保险的疑问,都可以来问我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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