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份保障,以防意外发生,然而在吉安市新干县,一男子购买人身保险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年1月13日,洪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守护专享两全保险”,被保险人洪某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洪甲(50%)、洪乙(50%)。
该保险的起止时间为年1月14日零时起至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交费方式为按年,每期保险费元,基本保险金额万元。洪某已于年1月13日交纳保险费元。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年3月20日晚,洪某驾驶车辆失联。同年4月3日,在某水库发现了洪某尸体,经鉴定,被鉴定人洪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某保险公司认为洪某系自杀,拒绝理赔,洪某亲属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洪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份“守护专享两全保险”,并按合同缴纳了保险费,双方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鉴定意见确认洪某系溺水死亡,且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洪某系自杀身亡,故可认定洪某系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洪甲、洪乙系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洪甲、洪乙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因洪某意外身故保险金万元,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扣除已支付的.8元,还应支付保险金.2元。为此,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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