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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落海失踪,一年后才被法院宣判死亡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1-6

在保险的理赔中,意外险和寿险的理赔不同于重疾与医疗,理赔条件相对宽松,也更适用,只要被保人发生寿险或意外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通常都能够得到赔付,不存在太多的拒赔情况,但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失踪,搜救人员也迟迟找不到遗体时,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定义呢,由此产生的理赔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则意外险的理赔纠纷,被保人坠海失踪达一年之久,派出所等单位多次组织大范围的海上搜救仍未能找到,被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拒赔却被拒赔,法院因而怒斥保司无理拒赔。

失足坠海

张某是海阳市某冷藏厂的职工,由于涉及工作有较高的风险,该公司每年都会为所有的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约定个人意外伤害保额为15万元,并规定如被保人发生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的日内因该意外身故,保司赔付保险金15万元。

然而投保满一个月后,张某在一次海上作业时不幸踏空落海,边防人员多次组织大范围的海上搜救行动仍然未能找到张某,因多次搜救无果,边防派出所最终向张某家属及公司出具了张某无相关生还可能的证明,由于保险理赔需要被保人的死亡证明,而我国失踪人口宣告死亡的法律流程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因此在张某坠海一年后,张某妻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张某死亡。

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张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多轮未果后,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庭辩中,保险公司向法官表示,保司与张某公司签署的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张某亲自签名确认,但张某公司在为员工进行投保时,其合同上并无张某的签名,因此该合同应当做无效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官认为,张某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为团体保险,是典型的利他合同,且张某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了身份证号码,此举表明张某对保险合同的存在是知晓的,且没有明确拒绝的意思,因此该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合同。

抗辩被驳斥后,保险公司又向法院表示,张某所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仅为一年,法院宣判张某的死亡时间已经不在承保的时间范围内,因此该合同已经失效,申请不在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法院当庭表示其行为是无理拒赔,被保人张某坠海失踪时间为投保后的1个月,此时尚在保险期间内,但由于相关法律流程的规定,其家属只能在一年后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此状况应当视为被保人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保险金15万元。

03案例分析

在今天的案例中,个人认为比较有用的知识点还是下面这点:

只要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报案并经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付。

当被保人失踪时,因为找不到人而无法取得死亡证明时,保险理赔应该怎么做呢?不要觉得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想找到个人是件很容易的事情,其实不然,远的不说,近的就有广州一个月前的地陷,尽管72个小时的黄金救援时间过后大家都知道希望渺茫了,然而失踪人口的定义却一直无法变更为死亡,直到30多天才找到三位遇难者的遗体,而这种失踪还是发生在广州这个全国超一线城市中。

深林、荒漠、海洋,现代科技尚在大自然面前尚显稚嫩。

回到保险理赔的话题上来,在寿险和意外险的理赔中,如果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话,理赔材料中是需要提交被保人的死亡证明的,但如果被保人始终处于失踪状态的话,要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呢?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踪人口申请法院宣告死亡,流程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而意外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如果要等到法院宣告死亡才理赔,势必已经过了合同的保险期间,因此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亦规定,只要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报案并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申请,就视为其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你对于法院的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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