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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买到二手水泡车,如何界定违约还是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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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二手车的交易逐渐频繁,相关的纠纷也日渐增加,因为二手车免不了有各种各样的缺点,容易引发纠纷。交易双方为了避免纠纷,会将缺点事先说明,与价格捆绑,爱了这个价格就要接受缺点成为交易准则。于是现实中纠纷的发生就集中在一个区域:二手车出现了约定之外的缺点怎么办?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述一下其中的法律逻辑。

年底的一天,25岁的市民罗女士在青岛盛世铭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盛世铭豪)购买了一辆宝马Li,价格是元。这是一辆上路跑了两年的二手车。罗女士很喜欢它的车型和颜色,觉得价格也能接受,但是考虑到是二手车,难免会有一些缺点,而自己并不是太懂车,于是在与车行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求将一些重要的车况写在合同上。

重要的车况是指无水泡、无火烧。罗女士虽然不懂车,但是经过多方咨询和查找资料,也知道这两条车况对二手车很重要,并在看车时获得车行销售人员的确认:这辆二手宝马车没有过水泡和火烧的事故。

口说无凭,罗女士坚持要将这两条写在买车合同上,于是车行在合同上用笔单独书写了无水泡、无火烧的车况。

车行敢这么写,是因为他们在收车的时候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该车车况,显示无火烧、无泡水。收车的价格是35万元,原来的车主鲍女士也没有告知车行,该车有过水泡的事故。

罗女士的车技不是很精湛,把车买回去后出过两次事故,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底盘生锈,于是通过“车信盟”平台进行查询,显示年夏日的一天车辆曾经发生水淹事故,理赔金额元,维修项目为“水淹事故车拆装、水淹事故车清洗晾晒、水淹事故车解码匹配”。

于是双方对质,车行坚称不知情,并找来原车主鲍女士做证。

鲍女士的说法是,  卖车时无瑕疵只有剐蹭,水泡是因为下雨时拉着5人,底盘较低漫上水,拿出来晒了晒。保险理赔元主要是工时费,没有更换零件,不是在4S店修的,是在开发区一个修理店修的。卖车时未提及此事,因为觉得不是什么大事。

罗女士并不怪罪鲍女士,但是她认为,该车在维修时普通修理工一眼就看出车辆发生过泡水事故,车行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却没有查验出来,这与常理不符,更不符合行业规矩。

罗女士认为车行涉嫌欺诈,应该三倍赔付自己约  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车行当然不干,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诉争的核心,在于车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就要三倍赔付,如果不存在,要讨论的就是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车行是否明知案涉车辆为水淹车,是构成欺诈的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行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无法全程追踪车辆从出厂到转让的全部信息,购入车辆时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车况,查询报告显示无水淹事故,车行对该报告产生合理信赖,并无过错。其次,35万元的车辆购入款,符合该车型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的合理市场价格。再次,前车主陈述出售车辆时未告知该水淹事故。上述证据及事实足以形成证据链,可以确认车行对水淹事故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欺诈。

法院同时判定,买卖合同约定车辆“无水泡”,但车行交付的车辆发生过水淹事故,已构成违约,罗女士可要求车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车行构成欺诈,原因是车行有不知情的证据。

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简单说就是为了防止违约。但是在实践中,受到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发生违约的情况,如何界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尤为关键,因为牵涉到各方的直接利益。但是需要厘清的概念是,合同违约和合同欺诈是完全不同的,承担的法律后果差距很大。

如何分清两种概念呢?简单说,合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通常,合同违约一般来讲是民事方面的内容,而合同欺诈则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

文/李进文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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