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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管辖法院诉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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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该司法解释已时效,现行法律法规未直接规定行使代位权的管辖法院,在查询最新的判例已明确,代位权的管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也就是保险公司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投保强制责任险的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投保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但须注意,上述法律规定规制的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诉讼时效应为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例如针对主债务人(即被保险人)需承担责任的判决已生效,但主债务人并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即可满足诉讼时效起算条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不以债权人先申请前案强制执行为前提,只要主债务人的责任已确定,其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债权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即可被认定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当然,拿到前案的执行无财产终本裁定作为后案的证据材料,从证据层面来讲更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债权人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权利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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