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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男子购买400万保险却只退回32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5/4/1

陕西西安,男子彩票中大奖后得到万,银行工作人员得知后,向男子推荐理财保险,要求连续投入3年,每年投资万,2年后男子反悔,保险公司仅愿返还.3万,男子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经调解同意补偿72.7万,男子却认为银行泄露个人信息造成自己损失万,遂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万及交通费15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军是一家建筑公司老板,购买体育彩票中大奖后,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王军银行账户中转账万元,工作人员得知后,极力向王军推荐一款保险理财产品。

该产品每年投入万元,3年共计投入万元,王军在银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后和保险公司投保提示书签字后,于当日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约定每年交费一次,保险期间10年,标准保费万元,当日银行向王军出具银行保险业务代理凭证,显示收到王军万元,次年王军再次交纳万元保费。

第3年,王军因投资工程急需用钱,遂去保险公司询问,工作人员称万已在保险公司办理理财,如需取本金要赔40%,而且还要交万元,第10年后才能取。

因王军急需用钱,保险说可以找银行贷款,遂以贷款的形式给王军贷出万元,待工程结束后,王军找保险退款,保险却称业务是银行办理,保险没有权利退,要退只能退80%。

后经多次协商,保险公司依照王军申请,经清算后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认为退保金额只有.7万元。

事后王军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3个月内支付王军保险补偿金72.3万元,此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判决作出后,王军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就此次投诉所有事项向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索取赔偿、补偿或主张其他权利等。

但1年后,王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银行泄露王军信息所造成的损失万元,同时赔偿因银行泄露王军信息导致王军花费的差旅费15万元(35趟,每次元)。

王军表示,自己去银行办理销卡业务,抽号排队时该行大堂经理把自己叫到办公室,称有个理财特别好,可以随用随取,王军便同意办理。

银行给王军一个合同后,王军签字,当天银行便把王军的万元转到保险,1年后王军再次转账万元,但第3年急用钱时,保险公司却告知这钱不能取。

银行辩称:银行及具体代销的工作人员,均符合代销保险资质要求,有权向王军代售涉案保险产品,代销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泄露王军信息的故意或过失。

王军诉称认为银行泄露其信息而给其造成损失,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阐述清楚银行如何“非法”泄露其信息,但王军却只字未提。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王军没有事实能证明银行非法泄露其信息,而且王军经营亏损应属于个人行为,法院应驳回其无理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王军购买的保险产品,合同约定3年交费,每年交保费万元,10年满期后可领回所交保费及分红,王军连续交费2年,合计交纳保费万元。

后王军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退保.7万元,经法院调解,保险同意补偿王军退保损失72.3万元,至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故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银行转账万元后,银行工作人员向王军推荐介绍保险产品,该销售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系工作范围内的业务,不属于泄露秘密,其行为并无过错。

王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关文件签字后填写投保单,无证据证明王军受到胁迫或欺骗,故该行为应属个人意愿,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

据王军所称,由于银行泄露其信息导致损失万元,自己为追回万元的损失花费15万元,故上述2项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该诉称依法不能成立。

且王军曾书面向银行承诺,称就该保险产品相关问题达成和解,保险给予本人人道主义援助金72万元,此问题就此解决。

王军这一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开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现王军再次以其因购买保险产品损失万元系银行泄露其信息所致主张权利,违反其本人承诺,显然不妥。综上,判决驳回王军诉求,案件受理费46元由王军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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