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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5后男子4500元租用宾利一天,发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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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宾利一天,被判赔万元。”四川成都,95后刘先生刚参加工作一年,其在一家豪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宾利汽车,日租金为元。刘先生在租车前,问清楚了工作人员,车子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出了事故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随后刘先生把元租金支付给对方,并签下了《汽车租赁合同》与《验车单》。

不曾想,刘先生在使用该车子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是刘先生自行撞坏的。刘先生立即打电话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将车拖进相熟的维修厂维修。

15天后,租赁公司单方面将车子委托给第三方机动车鉴定机构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预计维修费、配件费、工时费加在一起需要.5万元,另外车辆事故贬值约为60万元。

47天后车子修好了,总共损失也出来了:实际维修费为万、47天因维修导致汽车无法出租损失20.7万、车辆贬值60万等合计约万元。

刘先生看到账单后,直接崩溃了!随后质问租赁公司,47天维修时间当中,有15天都是停在维修厂,根本不是处于维修状态,

但公司却认为,车子因为损坏,导致无法出租,所以无论车子停在哪里,均不影响认定,给其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刘先生随后又质疑道,不是说出了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但租赁公司却说,车辆确实买了商业保险,这一点是事实。不过《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了交通事故,需由租赁方刘先生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现在因刘先生没有履行上述责任,造成无法向保险公司举证,因此责任应当由刘先生承担。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租赁公司遂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万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有效,受法律调整。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因承租方刘先生的原因,造成车子无法出租的话,需承担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即刘先生需赔偿公司约20.7万元。

再次,因刘先生无法举证《鉴定评估报告书》上的维修费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车辆的维修费用为万元。

最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适用的是填平原则,因此驳回租赁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6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刘先生,总共需赔偿租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不服,并找出宾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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