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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些情况一定注意保险可能会拒赔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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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车险,卡友们通常都会很重视。毕竟,保险可以起到杠杆的作用,用较小的付出抵御大的危机。不过,还有很多卡友对于保险并不信任,形容保险是“买的时候可劲忽悠人,出险时可劲找毛病拒赔”、“保险公司就两不赔:这也不赔和那也不赔”。其实不然,保险的免责条款指出了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这些情况值得卡友们在购买前仔细阅读。

本期,我找来了一些拒赔案例以及可能导致拒赔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案例1:营运车购买非营运类车险

年8月21日,跑货拉拉订单的张先生发生了追尾,被判定为全责。张先生的车头全部凹陷进去,对方的车辆后保险杠、后尾灯等损毁,定损价格约3万元。不过保险公司到场后,因张先生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绝了理赔。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张先生感到很冤枉,因为他去平台公司时行驶证与驾驶证都拍照备案了,且证上明显标注了“非营运”。不过,在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这样一份通知,要求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4.5吨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也不得对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获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通俗来讲就是4.5吨以下货车不需要办理营运证了,非营运车能跑营运了,但是张先生购买的保险却是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非营运”车辆购买的车险,也导致了后面出现了拒赔情况。

在此,我们提醒4.5吨以下蓝牌货车的卡友们,在投保险的时候,需要将自己车辆的真实情况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当然,保险公司也应就合同内容和不予理赔的事项告知投保人,这也便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如果两边没有履行这些义务的话,出现不利后果应当由未履行一方承担。

●案例2:与准驾车型不符

年2月,徐先生驾驶电动车行经某模具厂门口时,与黄先生停放在路边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徐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徐先生驾驶效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状态,未确保安全,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黄先生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的妻子及子女作为原告,就相关赔偿事宜,将黄先生、车辆挂靠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约68万余元。

不过事发时,被告黄先生实际持有的驾照准驾车型是B1B2,而肇事车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需要A2驾驶证,因此商业险拒赔。被告挂靠公司称被告黄先生事发时持有的是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证转到哈尔滨市管理,年年审时主管部门未告知准驾车型降低了。

被告黄先生则称事发时涉案车辆停在路边,不在运行中。事发时其不知道自己驾驶证准驾车型被降级,收到的交通违章罚单显示的是A2车型,持有的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到年,年驾驶证年审时主管部门未告知准驾车型降级。

后经查证,在年10月时,黄先生在安徽因驾驶证累计扣分达到12分,按照当时规定应该降低准驾车型等级,而黄先生为逃避这一规定,将驾驶证转到黑龙江管理,从而避免驾驶证在形式上被降级。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时被告黄先生对自己的驾驶证准驾车型由A2降级为B1B2,应是明知的,且其逃避驾驶证在形式上被降级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在此情况下,被告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情形,即使驾驶证准驾车型形式上仍然相符,但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黄先生按照40%的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挂靠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被告黄先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上海宝山法院确定具体赔偿费用后,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被告黄先生和被告挂靠公司连带赔偿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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