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5日8时许,原告李某在水泥厂上班,被告张某驾货车到水泥厂拉水泥,撞倒了水泥厂装货的架子,致使在架子上工作的李某跌落地面,受伤住院治疗。因事故给李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却没能及时得到赔偿,李某将被告张某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起事故发生的地点在私有公司厂区内,该区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本案即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所以,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赔偿。
文字:赵德泉
原标题:《厂区内事故,保险公司用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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