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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全责方跑了,法院判了无责车主可向本

来源:保险理赔 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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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A号车辆在宇宙财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年7月31日至年7月30日,保险金额为元,被保险人为小李。

宇宙财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一章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年10月19日,案外人小宇驾驶B号汽车,在大街交叉口与小李驾驶的A号汽车相撞,经交通支队认定,案外人小宇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小李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案外人小宇,年5月31日,法院判决:案外人小宇赔偿小李车辆修理费元及交通费元。

在庭审过程中,宇宙财险公司未提出车辆修理项目和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意见和证据。该判决生效后,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年9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在车辆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小宇名下两台车辆,但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进一步处置,致使小李申请执行的全部金额未受清偿,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法院生效判决已判定,侵权人赔偿被保险人小李事故损失后,就未实际获赔的损失被保险人,能否再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地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年10月19日,系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且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车辆修理费元为此次事故的车辆损失,故法院对小李诉求的车辆修理费元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小李诉求的租车费元及案件受理费元,根据保险合同第六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当负责赔偿。

但本案中小李诉求的租车费和案件受理费,不属于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小李亦未举证证明租车费和案件受理费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故小李要求宇宙财险公司赔偿其租车费元及案件受理费元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原告小李向案外人小宇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却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被告宇宙财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即对车辆修理元负有赔偿义务,但在理赔之后享有代位求偿权。据此,被告宇宙财险公司提出拒赔车辆修理费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地球法院依据《保险法》规定,判决如下:宇宙财险公司赔偿小李车辆修理费元;

宇宙财险公司在履行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可就地球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车辆修理费元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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