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既往病史的认定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享受过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的人群。
责任免除
1.因个人原因,未按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报销的医疗费用。
2.在保险期间内停止享受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3.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在境外就医的费用。
4.住院发生的需个人完全自费的非必要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费用,如种植牙、安装助听器等。
5.未经医生开具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未遵医嘱使用的处方类药品费用。
6.各类医疗鉴定费用;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美容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
7.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8.因违法犯罪、醉驾、酗酒、戒烟戒酒、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9.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药品(阿胶等31种药材及炮制后的饮片,各种动物脏器和胎、鞭、尾、筋、骨),以及保健药品、避孕药品、未纳入医保的维生素、营养品类。
10.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保险条款等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期间以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1.同一次就医(指一次出入院结算),在保单责任起期(年1月1日0时)以前入院,在保单责任起期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同一次就医,在保单责任期内入院,保险期间届满(年12月31日24时)以后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至出院之日止。
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保险责任一)的理赔限制性规定
1、异地就医:
被保险人按黄冈市异地就医政策所扣除的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理赔。
2、职工医保待遇未生效期间的理赔
单位新参保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人员除外)在参保缴费三个月内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享受统筹待遇的,前述阶段内产生的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理赔。
注释
1.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中国大陆境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指定药房:指定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保险责任三)指定的药店,具体见附表二。
3.年免赔额:指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计入免赔额;其他商业保险支付的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金额,可以计入免赔额。
4.等待期:本产品不设等待期。
5.健康管理服务:本产品提供的各项健康管理服务,详见本产品投保页面展示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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