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9月27日至年5月14日,陈某医院产科进行产检,并产下一名男婴。该小孩出生时,被诊断为21-三体综合症;缺氧缺血性脑病;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年5月23日陈某之子在湖北科技学院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诊断结论为:1、染色体核型为47,XY,+21,16var+。2、染色体配对分析11个裂相,核型均为标准型21三体,另外有一16号染色体长臂可变区增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年11月14日作出京正司鉴()临医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陈某之子不利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另,陈某之子在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共住院治疗32天,截止于年11月12日止,共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0元(含在医保部门报销的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并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医院应承担陈某损害后果40%的责任。虽然父母有支付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义务,但残疾儿的出生并非父母所期待的出生,对于其父母来说是一种损害,因为损害而产生的抚养费用应由过错者赔偿,故对于陈某要求医院承担特殊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酌情予以确定。对陈某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根据陈某之子的实际住院天数及住院治疗情况,酌情予以认定。认定陈某的损失如下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为.44元,由医院赔偿.58元。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计算上诉人的总损失时,错误地扣减了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元,导致被上诉人少承担了元的赔偿责任,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将陈某已报销的医疗费元在计算其损失总额中预先予以扣减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在裁判说理中认为:国家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因病致贫,通过减轻其就医产生的费用负担而保障公民正常生活,而不是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共花费医疗费.30元,虽在医保报销了元,但该报销部分是通过交纳一定保险费用获得的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对公民社会保障义务的体现,与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非同一法律关系,且陈某在医保报销部分费用并未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医院的赔偿责任不因陈某向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而减轻,在核算医院的赔偿责任时,不应先扣减陈某已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律师分析
在多数判决中,已报销部分医疗费,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受损害一方的赔偿请求。理由多为根据损失填补原则,已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该项损失,已得到补偿,再判决支持属于重复给付。
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时,医疗费部分由本人交纳给医疗机构,部分由社保机构代付。至于代付部分,是患者因参加国家鼓励支持的城镇医疗保险,通过交纳一定保险费用后,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由国家代为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该部分不是医疗机构代为缴纳,并未产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务抵消效果。至于社会保险机构如何追回因医疗机构过错不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患者所获得的全部医疗费赔偿,应为患者本人支付加之依法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已由医疗机构全部收取。一些法院根据所谓的填补原则,扣除已报销部分医疗费,实际是法律逻辑混乱,未严格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
本案的二审判决说理,值得其他法院参考。
贵阳龙光洪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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