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受损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以此提出拒赔,这是否合理?
年10月26日,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纠纷案件,法院二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司机停运损失元。
经查,年1月18日,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时,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经沈阳市轻微交通事故责任现场协议与索赔定损确认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王某的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当日,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年2月24日维修完毕出厂,花费维修费元。
出租车公司认为,对于停运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若干解释》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应该由被告赔偿,至于谁赔偿与我方无关。
保险公司称,已赔付修车款,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关于间接损失不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辩解,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投保时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对保险公司免责的答辩不予采纳。
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给付沈阳市金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元。
(华商报记者赵增宇、编辑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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