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790/yuyue/通常情况下,在工伤保险与商业险的双重保险保障下,保险事故当事人或家属都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保障,事故责任人也能够因此分散、转移大部分的经济赔偿风险压力,仅剩小部分由个人承担。当然,对于安全伤害等级很高,事故损伤损失严重的大型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虽然能够获得很高的保险赔偿分担,但个人还需承担不小的赔偿责任与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由此可见,商业险种在帮助投保人转移事故责任赔偿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商业险种的经济赔偿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差额赔偿责任。差额赔偿责任所谓差额赔偿责任,即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安全生产类险种中的差额赔偿,主要是指两种保险情形:1.工伤保险赔偿外的差额赔偿;2.工伤保险与一种商业险赔偿外的差额赔偿。1工伤保险赔偿外的差额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由工伤保险负责分担部分事故赔偿,其余赔偿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即为商业补充险种所承担的差额赔偿。具体而言,主要包括:1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补偿;2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3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的伤残津贴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4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而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或就业补助金。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与其他伤残等级津贴也有着以下规定:1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多种商业险种间的差额赔偿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同时投保两种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为例,其险种搭配,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二、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三、“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险种都承保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在保险标的、责任范围方面都有很大重合,涉及重复保险,在这种保险情形下,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是无法获取累计赔偿结果的。因此,即便在各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政策中也曾提及,“将建筑施工领域的雇主责任险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不建议两个险种重复投保。因此,主要以前两种组合情形为例,简述其中的差额赔偿问题。举例说明某建企单位,为其职工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各达30万元的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某次安全生产事故中,几名员工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工伤认定,建企单位需承担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该建企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付40万元,剩余60万元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此外,由于除工伤保险外,该建企单位还曾投保保险金额达30万元的建工意外险与3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因此,这两大商业险种还将作出赔付。即建工意外险依据保险合同应赔付50万元,雇主责任险则负责剩余的差额赔偿部分10万元。上述举例说明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即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顺序与赔偿额度。无论雇主责任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保险标的都是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这份赔偿责任,应该是在去除了“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赔偿后,用人单位剩余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应的赔付顺序即为“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付额度,也应为工伤保险与建工意外险赔付后,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的相应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因此,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40万元;其次由建工意外险承担50万元;最后剩余的10万元即为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应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同时投保不同类安全生产保险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各个险种累积的全部保险金额赔偿,其最终理赔结果将依据实际的赔偿责任而定,实行差额赔偿。综上,投保人在为员工选择安全生产商业险种保障时,一方面,应避免如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同时投保出现的重复保险情形;另一方面,还应考虑不同险种间的累积赔偿原则与效果,避免出现浪费投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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